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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作为科学的社会认识理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科学地发展与重构正义观有基础意义。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创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建构,以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资本主义的深刻批判,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唯物史观的科学性是实现正义观的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唯物史观也是构建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正义观的基本保证。正是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完成了对正义观的科学重构,使人们看到以发展生产力为落脚点的新型正义观的诞生。在唯物史观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创建了科学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是对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终结。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义观
马克思没有对正义问题作出系统的阐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不是一种显见的存在,因此,围绕这种内在联系究竟是否存在的争论层出不穷,呈现出见仁见智的态势。但是归根结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标志着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能由此脱颖而出,这一点显然是毋庸置疑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科学的社会认识理论,其对于科学地发展与重构正义观所具有的重要基础意义,值得深入讨论。
一、唯物史观与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创建
在马克思之前,人们对正义问题的认识已经得到了极其丰富的发展,涌现出丰硕成果,但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有关正义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人类正义观发展史上出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将人们对正义的认识带入新的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科学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科学性,同时这也是后者能够战胜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的重要法宝。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创建,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具有挑战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正义问题有着这样一段十分经典的论述:“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 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在这里,马克思特别使用了“生产方式”这个唯物史观的核心范畴,明确提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在马克思以前,思想家们看到了社会差别、社会秩序、社会权威和社会公平在正义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马克思还进一步看到了生产方式在正义社会构建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正义社会的构建中,生产方式能够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想实现正义社会,就必须围绕完善生产方式而展开。任何希望脱离生产方式以实现正义社会的设想,都应当看到其所具有的唯心史观的本质。虽然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既有唯物史观的基础,又与道德立场相关,但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于生产方式的强调是其思想发展的根本,这一点必须充分加以注意。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以强调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为特征,因此,当马克思用生产方式来解读正义时,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坚持,同时也表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建立,是通过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寓于其内部而实现的。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科学性,主要体现为它是以强调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本质特征的。如果将此解剖开来加以认识,便可以看到其中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有关正义的理解可以与生产方式相联。众所周知,柏拉图(Plato)的正义观与社会分工相联。柏拉图对“金人、银人、铁人、铜人”做出区分,就是希望由此指明只有当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时,才是“恰到好处”(just),即正义(justice)。而马克思明确地将正义与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加以思考,一方面体现了对唯物史观的坚持,另一方面也是对柏拉图正义观的继承、推进与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分工就是生产方式的重要体现。不同的生产方式带来不同的社会分工,所以,马克思用生产方式来界定正义,是对柏拉图的基于社会分工的正义观的超越。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通过最大限度地发展并延伸“劳动分工的模式”,从而“找到了(或者提供了)另外一条道路”,这是一条通往历史的唯物主义道路。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正是基于对劳动分工(即社会分工)的深入理解,马克思充分地阐明了生产方式相对于社会分工的根本性,以及生产方式对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关于这一点,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蒲鲁东分工理论的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蒲鲁东之所以会得出“分工永恒存在论”,就在于:“蒲鲁东竟如此不懂得分工问题”,在他那里,“仿佛这个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一直会存在到世界末日似的”;蒲鲁东没有认识到,“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因此从最终结果上看,马克思不再像柏拉图那样只是从社会分工出发理解正义,而是直接从生产方式出发理解正义。这也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提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的重要原因。
第二,一旦脱离生产方式来理解正义,就有可能陷入唯心史观的泥潭。从生产方式出发理解正义的最为重大的意义就在于它提供了理解正义的客观标准,因此,如果脱离生产方式来理解正义,就有可能否定理解正义存在着客观标准。马克思之前的道德哲学的主要特点是从道德的角度理解正义,主张道德支配正义。但是,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决定了这种理解正义的方式以主观性为特征,意味着不同的道德观会带来不同的正义标准。因此,这种理解正义的方式有坠入唯心史观的泥潭而难以自拔的可能性。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明确强调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让人们充分地看到了单一地从道德出发理解正义的局限性。从唯物史观出发,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宗教视野和理性视野下将道德神秘化的做法,指出对道德的理解只能从经济基础出发,即:“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马克思认为可以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理解正义,就是对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局限性的冲破。生产方式的客观性决定马克思主义基于此而创建的正义观,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观。
艾伦·伍德(Allen Wood)在《马克思论权利和正义:对胡萨米的回复》一文中明确强调,马克思并未将道德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而且这一宗旨是贯穿于马克思的整个职业生涯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存有争议,但它的提出表明,伍德深入地看到,正因为马克思是从生产方式角度理解正义的,所以,如果说马克思是将“正义”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立足点的话,那么马克思此时的正义观就并非道德性的,而是基于生产方式而展开。由于伍德只承认正义观的道德性,所以他认为马克思用与生产方式相联的正义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这一点只表明马克思没有正义观。伍德的错误就在于,他恰恰没有看到,用与生产方式相联的客观标准来理解正义,并以此来批判资本主义,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重要特点。倘若马克思正如伍德所愿只承认正义观的道德性,那么马克思就是在正义观领域放弃了自己的唯物史观立场。这恰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立场绝不允许的。
第三,发展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柏拉图的正义观强调了正义与社会分工的内在联系,因此,柏拉图的正义观具有素朴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特征,它让人们看清了理解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马克思通过指出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理解正义的客观标准,而且将理解正义的客观标准提升到唯物史观的高度,使之具有了唯物史观的意义。也正因如此,所以,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正义必须是生产方式的体现;另一方面,这种正义又必须结合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来加以理解。后者也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论断的重要原因。奴隶制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就在于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是不适应的,它所适应的只是奴隶社会的生产方式。因此,必须深入地看到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分工,才是正义的,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一旦这种适应的关系消失,那么就意味着“非正义”的出现,就需要用新的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分工去取代旧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分工,由此一来才能使新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分工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
总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创建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虽然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之间是否存有内在联系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着“非兼容论”的声音,但是,面对马克思明确用与生产方式是否存在着矛盾关系来理解正义或非正义这一情形,我们实际上是无法回避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渗透作用的。在马克思那里,正是是否与生产方式形成矛盾关系成了衡量正义或非正义的标准。可见,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基础上创建了一种科学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是对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终结。自此之后,道德哲学的那种主张道德支配正义的正义理解方式的局限性被打破了。
二、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建构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发展成为内容丰富的综合统一体。乔治·麦卡锡(George McCarthy)曾说,应当用“普遍的或整体的正义”,来深入地解释马克思的“这种另外的正义理论”。很显然,这一论述突出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严格说来,一方面,我们应当从唯物史观出发来把握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本质,认清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就是对唯物史观予以贯彻的重要结果;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整体性正义观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如何作为不同于各种具体的正义理论的“另外的正义理论”而存在的。马克思对于正义本质的思考表现出多层次的思考特点。除却对是否符合生产方式这个“正义”的尺度进行了着重强调之外,马克思也对各种其他的具体尺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之所以如此说,主要就在于在他那里人们所看到的并不是针对正义问题的单一性理解。如果借用目前流行的道德正义、权利正义、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等不同概念,人们可以看到这些概念在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解中都得到了思想表达,并且由此使其正义观呈现出由这些不同的正义所组成的整体性。总体上说,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主要表现为,它是围绕生产方式而展开的包括道德正义、权利正义、分工正义以及分配正义的综合统一体。
马克思对道德正义的阐明,主要体现在对资本主义的异化现象以及剩余价值剥削的批判中。“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以及“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中关于劳动异化的重要阐述;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指出资本的剩余价值剥削的残酷性,即:“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很显然,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在指出了资本主义在道德上的不正义性的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用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现实性与紧迫性。此外,马克思还借助社会冲突理论阐明了正义与权利的内在联系,让人们看到由权利平等所带来的社会冲突,以及与此相联的对权利正义的理解。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曾说,只有真正理解了马克思关于冲突的根源的观点,即休谟和其他人所说的正义环境,“马克思对法权观念和法权实践批判的激进品格才能被充分地领会”。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要想真正理解马克思究竟如何将正义与权利相联,就必须从马克思的社会冲突理论入手。所谓权利观念(即法权观念)的本质就是力求阐明任何人都是生而平等的。但是,如果将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理念置于正义的环境中,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约翰·洛克(John Locke)、大卫·休谟(David Hume)等人所强调的“人对人皆豺狼”的丛林法则就会被肯定,甚至会出现认为遵从丛林法则才是正义的情形。这是因为,运用权利平等理论,势必会认为任何人在争夺财富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是“豺狼式”的你争我夺,都应被视为正义的。马克思从社会冲突出发理解权利正义,因此,他清楚地看到,提倡“平等权利”实际上将会带来“不正义”的泛滥。这是因为,丛林法则显然是不正义的,但“平等权利”最终却会将其视为正义的。由此可见,马克思不但阐明了权利正义,还使与权利正义相联的不正义明朗化。除却揭示了道德正义与权利正义之外,马克思还对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进行了区分与倡导。在马克思那里,所谓的分工正义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相联,所谓的分配正义则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相联。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将道德正义、权利正义、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融为一体,并且特别强调绝不能将分配正义视为正义的全部,即:“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曾说:“根据他(指马克思——引者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讨论,马克思不仅把按需分配原则排列在资本主义的规范之上,而且还排列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之上。在这么做的时候,马克思实际上假设了一种客观的、非历史性的正义标准,按照这种正义标准,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形态都可以依据它们接近该客观标准的程度而得到评判。”这段论述不仅强调了生产方式在理解正义问题上的根本性,而且指明了按需分配是马克思的“第一正义原则”。如果从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的构想角度来看,马克思对上述4种类别的正义所做出的高低区别是:分配正义是最高层次的正义标准,其基本内涵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分工正义是低于分配正义的,其基本内涵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权利正义是第三个层次的正义标准,以“权利平等”为内容;最后一个层次是道德正义,它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剥削性进行严厉批判的思想内容。虽然道德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最后一个层次的正义标准,但它却是最基础的,也是无产阶级最渴望得到的。罗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在《卡尔·马克思的哲学与神话》中指出:马克思并非想要谈论正义,而是想要论证在非人的力量(资本)奴役与压迫之下的、人的本质的自我丧失。但是从本质上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这种道德批判,正是为无产阶级伸张道德正义的重要体现。
三、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摆脱了时代及其思潮局限性的束缚,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的深刻批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这是马克思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理论的深刻阐明。任何思想观念都会受到自己时代的制约,但是应当看到的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正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的深刻批判,并在此过程中展现出了对时代及其思潮局限性的超越,这也是它的巨大思想贡献之所在。
罗尔斯曾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指出,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就在于“马克思所研究的资本主义是一个阶级社会。这意味着对他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其在制度结构中的位置,某些阶级的人们能够侵吞别人的剩余劳动。对他而言,与奴隶制和封建制一样,资本主义是一种支配和剥削的制度。”这段论述清楚表明,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作为“阶级社会”的理解,是与将资本主义作为“社会制度”加以理解紧密相联的。马克思是在将资本主义作为“阶级社会”加以研究的过程中,看到了资本主义作为“社会制度”的支配性与剥削性。此外,罗尔斯还指出,马克思之所以对资本主义加以批判,就在于在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情况下,它在其制度结构上采用了“某些阶级的人们能够侵吞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制度设定”形式,从而带来了不正义。很显然,这是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就是希望揭示资本主义作为“社会制度”的不正义的强调。罗尔斯指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意在表明(当然还包括对其他现象的说明),即使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之中,资本主义社会也仍然存在着剥削。他想要揭露——并使所有人都清楚看到——的是,就算资本主义是充分竞争的,甚至就算它完全满足了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这最后一点非常关键。马克思想说的是,即使是一种非常正义的资本主义制度(一种根据它自身的标准和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而言都正义的制度),也是一种剥削的制度。它不过是用资本主义的剥削取代了封建主义的剥削”。在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在将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加以理解的过程中,马克思鲜明地指出了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可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无知之幕”问题,从而实现差异正义。他明确指出,我们“并不清楚所谓的正义或不正义是指作为行为的实现的制度,还是指作为抽象目标的制度。看来最好是说:正义与否的问题只涉及现实的并且被公平有效地管理着的制度”。但是,如果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出发却可以更进一步地看到,由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因此,这就意味着罗尔斯所提倡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正义问题的方法设计,在马克思那里是失灵的。面对“马克思为什么没有明确地讨论正义的理念”这一问题,罗尔斯曾经给出了一个重要理由:马克思“反对乌托邦社会主义”,这与马克思主张“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相关。很明显,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改变世界的革命性的强调。马克思是“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因此,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充分体现了“改变世界”的实践活动的重要性。也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一个需要注意的突出特点就是,认为要想解决正义问题只能依靠“一个完全共产主义的社会”,即用“一个完全共产主义的社会”去取代资本主义,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进行所谓的“制度安排”。
自20世纪70年代起,围绕“马克思与正义”这一问题,西方学术界涌现出两大对立的思想阵营:一个阵营以艾伦·伍德、艾伦·布坎南等人为代表,认为马克思没有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另一个阵营以诺曼·杰拉斯(Norman Geras)、G.A.科亨(Gerald Allan Cohen)等人为代表,认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虽然他们都从各自的角度展开了对马克思正义观的研究,但他们都没有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质,都低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科学价值与重要思想贡献。实际上,以唯物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衡量社会制度提供了以生产方式作为核心的最高尺度,是正义观发展史上有关正义问题研究的一块伟大丰碑。在柏拉图那里,所谓的正义(justice)就是“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做好份内工作,不去干涉别人的事”。因此,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就是在说,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奴隶制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就是因为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是不相匹配的关系,即它们之间没有达成“恰到好处”(just)的匹配,从而无法实现正义(justice)。而且倘若继续沿着马克思的这一思路走下去,还可以进一步看到,正因为资本主义无法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所以,它就是非正义的,应当让共产主义对其予以取而代之。罗尔斯曾分析指出,如果从“某种广义的政治正义概念”出发,马克思无疑是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因为倘若在马克思眼中资本主义并不是不正义的,他就不会希望用“完全的共产主义”来取代资本主义。
四、唯物史观与正义观的科学重构
唯物史观是构建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正义观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正是唯物史观对于重构正义观具有基础意义的重要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表明需要建构一种将权利、正义与生产力“合为一体”的正义观。原来在有关正义问题的认识上,人们一般仅就正义本身来谈问题,只是将正义作为对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公平的追求来加以理解。但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人们发现了将权利、正义与生产力合为一体从而重构正义观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重大意义就在于能够用于解决正义问题。借助马克思生产力观可发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已将解决权利观中的平等原则与正义观中的差异原则之间矛盾的根本性的、终极性方案,具体地落实到发展生产力上。
从政治哲学史上看,所谓的正义观是基于对人与人之间先天存在的自然差异加以反思的重要结果,最早问世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柏拉图明确强调所谓的正义,就是金人、银人、铜人、铁人等“各尽其能,各司其职”。人自一生下来就会有着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多方面的自然差异,这一点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同时表明传统正义观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是能够成立的,是人类尊重自然性的重要选择。但正因此,倘若从自然性的角度出发,人们就会难以接受与理解同样是从自然性出发的现代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学说。这是因为,既然正义意义上的自然差异原则是自然性的,那么,为什么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的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原则也可以说是自然性的?也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所以,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同样是从自然性出发,为什么既可得出正义意义上的自然差异原则又可得出权利意义上的自然平等原则这样两个具有对立性的结论?毫无疑问,人们不可能一方面承认人自一生下来开始就具有自然差异,另一方面又承认人自一生下来开始就是权利平等的,这是因为,一旦赞成自然差异,就必须有所区别地对待每一个不同的个人;一旦赞成权利平等,就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不同的个人。上述两种不同情况的出现,意味着我们陷入一种两难困境,即:究竟是应当根据不同个人在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差异,有所区别地对待不同的个人;还是应当以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式,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的个人,从而忽略不同个人在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差异?很显然,这种两难困境所表明的便是正义观中的差异原则与权利观中的平等原则之间的矛盾性即不可调和性。因此,找寻解决这种矛盾性的途径,是我们需要做出的探索。大力强调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大贡献,也是马克思为解决上述两难困境所提出的重要解决方案。
从正义观的视角来看,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就是有关理想的正义社会的构想。因此,可以借助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来深入地理解马克思是如何构建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正义观的,以及又是如何将这种正义观贯彻于有关共产主义的构想之中的。从唯物史观出发,马克思深入地揭示出,任何社会发展都离不开物质基础,物质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构想来说,上述唯物史观认识不仅意味着社会发展需要物质基础,更进一步说也意味着这种物质基础实际上必须达到具备能够满足摆脱物质匮乏的程度,才能真正迎来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即理想的正义社会。这是因为,结合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正义观与权利观来看,只有在不存在物质匮乏的情况下,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如下两点:第一点,由此一来,才有可能在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情况下,真正以权利平等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包容人与人之间自一生下来就会面临的自然差异,让那些在身体、智力与劳动能力等方面有差异的个人能够在权利平等的意义上得到包容,而不至于因为身体、智力与劳动能力等方面的不足而受到排斥;第二点,由此一来,也才有可能在丰富的物质资料的支持下,以差异正义的方式,让不同的个人真正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不至于让不同的个人在受制于权利平等的情况下,拉平自己的发展限度。因此,在如何构建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正义观上,特别需要看到生产力在其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指明了共产主义社会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同时,还曾进一步地强调指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很显然,这是对发展生产力在实现权利平等与分配正义相统一过程中的根本前提意义的充分阐明,同时使人们看到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即正义社会)的前提与路径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而且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丝毫回旋余地的。
在当代社会,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提出了要想消除歧视,“只能依靠包容”的主张;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则提出了与平等主义相联的“拉平反驳”问题。帕菲特强调指出,虽然可以主张平等主义,但是,一旦平等是通过将更好者的处境拉平到更差者的处境来实现的,这种平等显然便是没有意义的;同时,如果平等主义无法避免这种拉平问题,那么势必就会面临一种难以克服的反驳,即 “拉平反驳”(levelling down objection)D.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in Matt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 The Ideal of Equality, St. Martin’s Press, 2000, p.98.。应当看到的是,其实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已敏锐地观察到哈贝马斯与帕菲特二人所谈及的问题,他所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已经涵盖并解决了这些问题。在马克思那里,从一方面说,共产主义社会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有差别的个人,因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写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上的;从另一方面说,共产主义社会又必须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体现出“自由人联合体”的构建。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构想,既有对“包容”的承认,也有对“拉平反驳”的回应。原来人们一直分别谈论这两方面的内容,但将它们统一起来加以理解却是必要的。其中的缘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在尊重差异正义的前提下阐明分配上的权利平等问题,其所实现的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没有“歧视”的“包容”。但是,倘若只尊重这种权利平等,可能又会造成帕菲特所说的“拉平”现象的出现,即带来“吃大锅饭”问题。为了避免此问题的发生,就需要积极主张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由此才能在既尊重权利平等又不放弃差异正义的情况下,回避帕菲特所说的“拉平反驳”。马克思所提倡的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首先体现的是权利平等,然后才是差异正义。而且也正是因为承认了后者,马克思才能够积极地回避“拉平反驳”。马克思将正义的支点建立在“人的自我实现”,即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之上,因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将落脚点放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最终也实现了权利平等与差别正义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所构想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理想的正义社会。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不仅完成了对传统正义观的重构,建立起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新型正义观,而且通过有关共产主义的构想告诉人们,这种正义观最终能够由观念变成现实。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区别明朗化,指出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方面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区别,另一方面也是“以劳动者为尺度的平等”与“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的区别。很显然,这里体现出两种区别标准的统一,表明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区别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相联,另一方面则与平等观相联。为了完成对共产主义的构想,在权利问题上马克思已将对资产阶级权利观的完全超越,视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重要前提。这一点深刻反映出马克思已看到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与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之间并不是和谐统一的,而是充满矛盾性关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反复地强调资产阶级平等权利观的狭隘性与虚伪性,在他看来,只有超越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建立起共产主义的权利平等观,才能真正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中“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巨大增长并得到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权利平等观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的有机统一。这一思想认识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权利、正义与生产力的“三位一体”。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正义观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有着漫长的历史,但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却将正义观的发展带入新阶段。作为科学的社会认识理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科学地发展与重构正义观提供了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创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建构,以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唯物史观的科学性是实现正义观的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此外,正是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完成了对正义观的科学重构,使人们看到了以发展生产力为落脚点的新型正义观的诞生。这种新型的正义观就是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正义观。总体上说,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唯物史观基础上所创建的是一种科学的正义观。自此之后,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明朗化,衡量正义或非正义有了围绕生产方式而展开的客观标准,同时人们也对道德哲学那种只主张道德支配正义的正义理解模式的局限性有所认清。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诞生,是对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终结。
原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来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公众号2025年5月25,推送时略去注释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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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科学的社会认识理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科学地发展与重构正义观有基础意义。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创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建构,以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资本主义的深刻批判,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唯物史观的科学性是实现正义观的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唯物史观也是构建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正义观的基本保证。正是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完成了对正义观的科学重构,使人们看到以发展生产力为落脚点的新型正义观的诞生。在唯物史观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创建了科学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是对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终结。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义观
马克思没有对正义问题作出系统的阐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不是一种显见的存在,因此,围绕这种内在联系究竟是否存在的争论层出不穷,呈现出见仁见智的态势。但是归根结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标志着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能由此脱颖而出,这一点显然是毋庸置疑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科学的社会认识理论,其对于科学地发展与重构正义观所具有的重要基础意义,值得深入讨论。
一、唯物史观与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创建
在马克思之前,人们对正义问题的认识已经得到了极其丰富的发展,涌现出丰硕成果,但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有关正义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人类正义观发展史上出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将人们对正义的认识带入新的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科学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科学性,同时这也是后者能够战胜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的重要法宝。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创建,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具有挑战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正义问题有着这样一段十分经典的论述:“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 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在这里,马克思特别使用了“生产方式”这个唯物史观的核心范畴,明确提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在马克思以前,思想家们看到了社会差别、社会秩序、社会权威和社会公平在正义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马克思还进一步看到了生产方式在正义社会构建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正义社会的构建中,生产方式能够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想实现正义社会,就必须围绕完善生产方式而展开。任何希望脱离生产方式以实现正义社会的设想,都应当看到其所具有的唯心史观的本质。虽然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既有唯物史观的基础,又与道德立场相关,但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于生产方式的强调是其思想发展的根本,这一点必须充分加以注意。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以强调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为特征,因此,当马克思用生产方式来解读正义时,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坚持,同时也表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建立,是通过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寓于其内部而实现的。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科学性,主要体现为它是以强调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本质特征的。如果将此解剖开来加以认识,便可以看到其中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有关正义的理解可以与生产方式相联。众所周知,柏拉图(Plato)的正义观与社会分工相联。柏拉图对“金人、银人、铁人、铜人”做出区分,就是希望由此指明只有当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时,才是“恰到好处”(just),即正义(justice)。而马克思明确地将正义与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加以思考,一方面体现了对唯物史观的坚持,另一方面也是对柏拉图正义观的继承、推进与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分工就是生产方式的重要体现。不同的生产方式带来不同的社会分工,所以,马克思用生产方式来界定正义,是对柏拉图的基于社会分工的正义观的超越。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通过最大限度地发展并延伸“劳动分工的模式”,从而“找到了(或者提供了)另外一条道路”,这是一条通往历史的唯物主义道路。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正是基于对劳动分工(即社会分工)的深入理解,马克思充分地阐明了生产方式相对于社会分工的根本性,以及生产方式对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关于这一点,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蒲鲁东分工理论的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蒲鲁东之所以会得出“分工永恒存在论”,就在于:“蒲鲁东竟如此不懂得分工问题”,在他那里,“仿佛这个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一直会存在到世界末日似的”;蒲鲁东没有认识到,“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因此从最终结果上看,马克思不再像柏拉图那样只是从社会分工出发理解正义,而是直接从生产方式出发理解正义。这也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提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的重要原因。
第二,一旦脱离生产方式来理解正义,就有可能陷入唯心史观的泥潭。从生产方式出发理解正义的最为重大的意义就在于它提供了理解正义的客观标准,因此,如果脱离生产方式来理解正义,就有可能否定理解正义存在着客观标准。马克思之前的道德哲学的主要特点是从道德的角度理解正义,主张道德支配正义。但是,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决定了这种理解正义的方式以主观性为特征,意味着不同的道德观会带来不同的正义标准。因此,这种理解正义的方式有坠入唯心史观的泥潭而难以自拔的可能性。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明确强调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让人们充分地看到了单一地从道德出发理解正义的局限性。从唯物史观出发,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宗教视野和理性视野下将道德神秘化的做法,指出对道德的理解只能从经济基础出发,即:“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马克思认为可以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理解正义,就是对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局限性的冲破。生产方式的客观性决定马克思主义基于此而创建的正义观,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观。
艾伦·伍德(Allen Wood)在《马克思论权利和正义:对胡萨米的回复》一文中明确强调,马克思并未将道德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而且这一宗旨是贯穿于马克思的整个职业生涯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存有争议,但它的提出表明,伍德深入地看到,正因为马克思是从生产方式角度理解正义的,所以,如果说马克思是将“正义”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立足点的话,那么马克思此时的正义观就并非道德性的,而是基于生产方式而展开。由于伍德只承认正义观的道德性,所以他认为马克思用与生产方式相联的正义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这一点只表明马克思没有正义观。伍德的错误就在于,他恰恰没有看到,用与生产方式相联的客观标准来理解正义,并以此来批判资本主义,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重要特点。倘若马克思正如伍德所愿只承认正义观的道德性,那么马克思就是在正义观领域放弃了自己的唯物史观立场。这恰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立场绝不允许的。
第三,发展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柏拉图的正义观强调了正义与社会分工的内在联系,因此,柏拉图的正义观具有素朴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特征,它让人们看清了理解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马克思通过指出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理解正义的客观标准,而且将理解正义的客观标准提升到唯物史观的高度,使之具有了唯物史观的意义。也正因如此,所以,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正义必须是生产方式的体现;另一方面,这种正义又必须结合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来加以理解。后者也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论断的重要原因。奴隶制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就在于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是不适应的,它所适应的只是奴隶社会的生产方式。因此,必须深入地看到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分工,才是正义的,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一旦这种适应的关系消失,那么就意味着“非正义”的出现,就需要用新的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分工去取代旧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分工,由此一来才能使新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分工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
总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创建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虽然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之间是否存有内在联系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着“非兼容论”的声音,但是,面对马克思明确用与生产方式是否存在着矛盾关系来理解正义或非正义这一情形,我们实际上是无法回避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渗透作用的。在马克思那里,正是是否与生产方式形成矛盾关系成了衡量正义或非正义的标准。可见,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基础上创建了一种科学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是对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终结。自此之后,道德哲学的那种主张道德支配正义的正义理解方式的局限性被打破了。
二、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建构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发展成为内容丰富的综合统一体。乔治·麦卡锡(George McCarthy)曾说,应当用“普遍的或整体的正义”,来深入地解释马克思的“这种另外的正义理论”。很显然,这一论述突出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严格说来,一方面,我们应当从唯物史观出发来把握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本质,认清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就是对唯物史观予以贯彻的重要结果;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整体性正义观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如何作为不同于各种具体的正义理论的“另外的正义理论”而存在的。马克思对于正义本质的思考表现出多层次的思考特点。除却对是否符合生产方式这个“正义”的尺度进行了着重强调之外,马克思也对各种其他的具体尺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之所以如此说,主要就在于在他那里人们所看到的并不是针对正义问题的单一性理解。如果借用目前流行的道德正义、权利正义、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等不同概念,人们可以看到这些概念在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解中都得到了思想表达,并且由此使其正义观呈现出由这些不同的正义所组成的整体性。总体上说,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主要表现为,它是围绕生产方式而展开的包括道德正义、权利正义、分工正义以及分配正义的综合统一体。
马克思对道德正义的阐明,主要体现在对资本主义的异化现象以及剩余价值剥削的批判中。“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以及“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中关于劳动异化的重要阐述;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指出资本的剩余价值剥削的残酷性,即:“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很显然,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在指出了资本主义在道德上的不正义性的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用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现实性与紧迫性。此外,马克思还借助社会冲突理论阐明了正义与权利的内在联系,让人们看到由权利平等所带来的社会冲突,以及与此相联的对权利正义的理解。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曾说,只有真正理解了马克思关于冲突的根源的观点,即休谟和其他人所说的正义环境,“马克思对法权观念和法权实践批判的激进品格才能被充分地领会”。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要想真正理解马克思究竟如何将正义与权利相联,就必须从马克思的社会冲突理论入手。所谓权利观念(即法权观念)的本质就是力求阐明任何人都是生而平等的。但是,如果将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理念置于正义的环境中,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约翰·洛克(John Locke)、大卫·休谟(David Hume)等人所强调的“人对人皆豺狼”的丛林法则就会被肯定,甚至会出现认为遵从丛林法则才是正义的情形。这是因为,运用权利平等理论,势必会认为任何人在争夺财富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是“豺狼式”的你争我夺,都应被视为正义的。马克思从社会冲突出发理解权利正义,因此,他清楚地看到,提倡“平等权利”实际上将会带来“不正义”的泛滥。这是因为,丛林法则显然是不正义的,但“平等权利”最终却会将其视为正义的。由此可见,马克思不但阐明了权利正义,还使与权利正义相联的不正义明朗化。除却揭示了道德正义与权利正义之外,马克思还对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进行了区分与倡导。在马克思那里,所谓的分工正义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相联,所谓的分配正义则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相联。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将道德正义、权利正义、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融为一体,并且特别强调绝不能将分配正义视为正义的全部,即:“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曾说:“根据他(指马克思——引者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讨论,马克思不仅把按需分配原则排列在资本主义的规范之上,而且还排列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之上。在这么做的时候,马克思实际上假设了一种客观的、非历史性的正义标准,按照这种正义标准,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形态都可以依据它们接近该客观标准的程度而得到评判。”这段论述不仅强调了生产方式在理解正义问题上的根本性,而且指明了按需分配是马克思的“第一正义原则”。如果从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的构想角度来看,马克思对上述4种类别的正义所做出的高低区别是:分配正义是最高层次的正义标准,其基本内涵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分工正义是低于分配正义的,其基本内涵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权利正义是第三个层次的正义标准,以“权利平等”为内容;最后一个层次是道德正义,它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剥削性进行严厉批判的思想内容。虽然道德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最后一个层次的正义标准,但它却是最基础的,也是无产阶级最渴望得到的。罗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在《卡尔·马克思的哲学与神话》中指出:马克思并非想要谈论正义,而是想要论证在非人的力量(资本)奴役与压迫之下的、人的本质的自我丧失。但是从本质上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这种道德批判,正是为无产阶级伸张道德正义的重要体现。
三、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摆脱了时代及其思潮局限性的束缚,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的深刻批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这是马克思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理论的深刻阐明。任何思想观念都会受到自己时代的制约,但是应当看到的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正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的深刻批判,并在此过程中展现出了对时代及其思潮局限性的超越,这也是它的巨大思想贡献之所在。
罗尔斯曾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指出,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就在于“马克思所研究的资本主义是一个阶级社会。这意味着对他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其在制度结构中的位置,某些阶级的人们能够侵吞别人的剩余劳动。对他而言,与奴隶制和封建制一样,资本主义是一种支配和剥削的制度。”这段论述清楚表明,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作为“阶级社会”的理解,是与将资本主义作为“社会制度”加以理解紧密相联的。马克思是在将资本主义作为“阶级社会”加以研究的过程中,看到了资本主义作为“社会制度”的支配性与剥削性。此外,罗尔斯还指出,马克思之所以对资本主义加以批判,就在于在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情况下,它在其制度结构上采用了“某些阶级的人们能够侵吞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制度设定”形式,从而带来了不正义。很显然,这是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就是希望揭示资本主义作为“社会制度”的不正义的强调。罗尔斯指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意在表明(当然还包括对其他现象的说明),即使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之中,资本主义社会也仍然存在着剥削。他想要揭露——并使所有人都清楚看到——的是,就算资本主义是充分竞争的,甚至就算它完全满足了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这最后一点非常关键。马克思想说的是,即使是一种非常正义的资本主义制度(一种根据它自身的标准和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而言都正义的制度),也是一种剥削的制度。它不过是用资本主义的剥削取代了封建主义的剥削”。在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在将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加以理解的过程中,马克思鲜明地指出了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可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无知之幕”问题,从而实现差异正义。他明确指出,我们“并不清楚所谓的正义或不正义是指作为行为的实现的制度,还是指作为抽象目标的制度。看来最好是说:正义与否的问题只涉及现实的并且被公平有效地管理着的制度”。但是,如果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出发却可以更进一步地看到,由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因此,这就意味着罗尔斯所提倡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正义问题的方法设计,在马克思那里是失灵的。面对“马克思为什么没有明确地讨论正义的理念”这一问题,罗尔斯曾经给出了一个重要理由:马克思“反对乌托邦社会主义”,这与马克思主张“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相关。很明显,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改变世界的革命性的强调。马克思是“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因此,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充分体现了“改变世界”的实践活动的重要性。也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一个需要注意的突出特点就是,认为要想解决正义问题只能依靠“一个完全共产主义的社会”,即用“一个完全共产主义的社会”去取代资本主义,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进行所谓的“制度安排”。
自20世纪70年代起,围绕“马克思与正义”这一问题,西方学术界涌现出两大对立的思想阵营:一个阵营以艾伦·伍德、艾伦·布坎南等人为代表,认为马克思没有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另一个阵营以诺曼·杰拉斯(Norman Geras)、G.A.科亨(Gerald Allan Cohen)等人为代表,认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虽然他们都从各自的角度展开了对马克思正义观的研究,但他们都没有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质,都低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科学价值与重要思想贡献。实际上,以唯物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衡量社会制度提供了以生产方式作为核心的最高尺度,是正义观发展史上有关正义问题研究的一块伟大丰碑。在柏拉图那里,所谓的正义(justice)就是“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做好份内工作,不去干涉别人的事”。因此,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就是在说,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奴隶制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就是因为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是不相匹配的关系,即它们之间没有达成“恰到好处”(just)的匹配,从而无法实现正义(justice)。而且倘若继续沿着马克思的这一思路走下去,还可以进一步看到,正因为资本主义无法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所以,它就是非正义的,应当让共产主义对其予以取而代之。罗尔斯曾分析指出,如果从“某种广义的政治正义概念”出发,马克思无疑是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因为倘若在马克思眼中资本主义并不是不正义的,他就不会希望用“完全的共产主义”来取代资本主义。
四、唯物史观与正义观的科学重构
唯物史观是构建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正义观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正是唯物史观对于重构正义观具有基础意义的重要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表明需要建构一种将权利、正义与生产力“合为一体”的正义观。原来在有关正义问题的认识上,人们一般仅就正义本身来谈问题,只是将正义作为对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公平的追求来加以理解。但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人们发现了将权利、正义与生产力合为一体从而重构正义观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重大意义就在于能够用于解决正义问题。借助马克思生产力观可发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已将解决权利观中的平等原则与正义观中的差异原则之间矛盾的根本性的、终极性方案,具体地落实到发展生产力上。
从政治哲学史上看,所谓的正义观是基于对人与人之间先天存在的自然差异加以反思的重要结果,最早问世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柏拉图明确强调所谓的正义,就是金人、银人、铜人、铁人等“各尽其能,各司其职”。人自一生下来就会有着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多方面的自然差异,这一点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同时表明传统正义观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是能够成立的,是人类尊重自然性的重要选择。但正因此,倘若从自然性的角度出发,人们就会难以接受与理解同样是从自然性出发的现代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学说。这是因为,既然正义意义上的自然差异原则是自然性的,那么,为什么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的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原则也可以说是自然性的?也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所以,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同样是从自然性出发,为什么既可得出正义意义上的自然差异原则又可得出权利意义上的自然平等原则这样两个具有对立性的结论?毫无疑问,人们不可能一方面承认人自一生下来开始就具有自然差异,另一方面又承认人自一生下来开始就是权利平等的,这是因为,一旦赞成自然差异,就必须有所区别地对待每一个不同的个人;一旦赞成权利平等,就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不同的个人。上述两种不同情况的出现,意味着我们陷入一种两难困境,即:究竟是应当根据不同个人在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差异,有所区别地对待不同的个人;还是应当以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式,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的个人,从而忽略不同个人在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差异?很显然,这种两难困境所表明的便是正义观中的差异原则与权利观中的平等原则之间的矛盾性即不可调和性。因此,找寻解决这种矛盾性的途径,是我们需要做出的探索。大力强调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大贡献,也是马克思为解决上述两难困境所提出的重要解决方案。
从正义观的视角来看,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就是有关理想的正义社会的构想。因此,可以借助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来深入地理解马克思是如何构建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正义观的,以及又是如何将这种正义观贯彻于有关共产主义的构想之中的。从唯物史观出发,马克思深入地揭示出,任何社会发展都离不开物质基础,物质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构想来说,上述唯物史观认识不仅意味着社会发展需要物质基础,更进一步说也意味着这种物质基础实际上必须达到具备能够满足摆脱物质匮乏的程度,才能真正迎来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即理想的正义社会。这是因为,结合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正义观与权利观来看,只有在不存在物质匮乏的情况下,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如下两点:第一点,由此一来,才有可能在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情况下,真正以权利平等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包容人与人之间自一生下来就会面临的自然差异,让那些在身体、智力与劳动能力等方面有差异的个人能够在权利平等的意义上得到包容,而不至于因为身体、智力与劳动能力等方面的不足而受到排斥;第二点,由此一来,也才有可能在丰富的物质资料的支持下,以差异正义的方式,让不同的个人真正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不至于让不同的个人在受制于权利平等的情况下,拉平自己的发展限度。因此,在如何构建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正义观上,特别需要看到生产力在其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指明了共产主义社会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同时,还曾进一步地强调指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很显然,这是对发展生产力在实现权利平等与分配正义相统一过程中的根本前提意义的充分阐明,同时使人们看到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即正义社会)的前提与路径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而且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丝毫回旋余地的。
在当代社会,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提出了要想消除歧视,“只能依靠包容”的主张;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则提出了与平等主义相联的“拉平反驳”问题。帕菲特强调指出,虽然可以主张平等主义,但是,一旦平等是通过将更好者的处境拉平到更差者的处境来实现的,这种平等显然便是没有意义的;同时,如果平等主义无法避免这种拉平问题,那么势必就会面临一种难以克服的反驳,即 “拉平反驳”(levelling down objection)D.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in Matt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 The Ideal of Equality, St. Martin’s Press, 2000, p.98.。应当看到的是,其实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已敏锐地观察到哈贝马斯与帕菲特二人所谈及的问题,他所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已经涵盖并解决了这些问题。在马克思那里,从一方面说,共产主义社会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有差别的个人,因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写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上的;从另一方面说,共产主义社会又必须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体现出“自由人联合体”的构建。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构想,既有对“包容”的承认,也有对“拉平反驳”的回应。原来人们一直分别谈论这两方面的内容,但将它们统一起来加以理解却是必要的。其中的缘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在尊重差异正义的前提下阐明分配上的权利平等问题,其所实现的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没有“歧视”的“包容”。但是,倘若只尊重这种权利平等,可能又会造成帕菲特所说的“拉平”现象的出现,即带来“吃大锅饭”问题。为了避免此问题的发生,就需要积极主张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由此才能在既尊重权利平等又不放弃差异正义的情况下,回避帕菲特所说的“拉平反驳”。马克思所提倡的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首先体现的是权利平等,然后才是差异正义。而且也正是因为承认了后者,马克思才能够积极地回避“拉平反驳”。马克思将正义的支点建立在“人的自我实现”,即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之上,因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将落脚点放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最终也实现了权利平等与差别正义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所构想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理想的正义社会。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不仅完成了对传统正义观的重构,建立起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新型正义观,而且通过有关共产主义的构想告诉人们,这种正义观最终能够由观念变成现实。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区别明朗化,指出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方面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区别,另一方面也是“以劳动者为尺度的平等”与“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的区别。很显然,这里体现出两种区别标准的统一,表明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区别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相联,另一方面则与平等观相联。为了完成对共产主义的构想,在权利问题上马克思已将对资产阶级权利观的完全超越,视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重要前提。这一点深刻反映出马克思已看到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与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之间并不是和谐统一的,而是充满矛盾性关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反复地强调资产阶级平等权利观的狭隘性与虚伪性,在他看来,只有超越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建立起共产主义的权利平等观,才能真正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中“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巨大增长并得到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权利平等观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的有机统一。这一思想认识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权利、正义与生产力的“三位一体”。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正义观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有着漫长的历史,但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问世却将正义观的发展带入新阶段。作为科学的社会认识理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科学地发展与重构正义观提供了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创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整体性建构,以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唯物史观的科学性是实现正义观的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此外,正是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完成了对正义观的科学重构,使人们看到了以发展生产力为落脚点的新型正义观的诞生。这种新型的正义观就是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三位一体”的正义观。总体上说,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唯物史观基础上所创建的是一种科学的正义观。自此之后,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明朗化,衡量正义或非正义有了围绕生产方式而展开的客观标准,同时人们也对道德哲学那种只主张道德支配正义的正义理解模式的局限性有所认清。马克思主义的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观的诞生,是对历史唯心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终结。
原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来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公众号2025年5月25,推送时略去注释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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