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详情>“第三次分配”是目前国内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这段话为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第三次分配与“十四五”期间“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直接相关,针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共同富裕的追求,党和政府一直重视第三次分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都提到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第三次分配的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作为一种具有明显道德气质的分配形态,第三次分配的道德之光将随着全体人民朝向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的步伐日益彰显。
基于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
作为本土化经济学概念的“第三次分配”,最初由经济学者厉以宁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其意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与初次分配是依循市场机制实现的分配、再分配是政府力量主导的分配不同,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因素影响下,高收入群体通过捐赠、慈善和志愿服务的方式,实现对低收入和低生活水平群体的帮扶,依赖的是人们自觉自愿的捐赠和慈善行为。这种出自民间自愿的道德行为弥补了市场力量分配和政府力量分配中存在的不足,它的影响力更为广泛,它发挥作用的领域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所无法覆盖到的。通过第三次分配,能够满足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对分配领域公平正义的渴望与期待。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引发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就是因为它内蕴普惠大众的道义伦理,有着极为广泛的民意基础。通过道德文化的引导、个人良心的驱使和社会爱心的推动以及社会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支持,第三次分配能够恰到好处地弥补利益及效率原则驱动下的初次分配和政府行政手段主导下的再分配无法调整的分配领域空白地带,依靠民间的自觉自愿行动,自发地实现社会财富的有效转移,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产生积极推动作用。第三次分配实质上是民众自发的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目标的道德实践活动,第三次分配做得好,既不会伤害效率,又能促使物质生活领域的财富公平和精神生活领域的道德风尚都得以改善,如此,它就能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从事慈善和志愿服务就会成为未来社会发展中的一种道德时尚。
实现第三次分配的推动力量是“看得见的道德之手”。这只“道德之手”所托起的分配模式与基于政府权力的收入调节分配模式不同,它依赖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道德精神以及社会责任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特性决定了它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来源,如慈善捐赠、志愿活动等,是建立在公民个人、团体或组织自觉自愿基础上的,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公民个人、团体或组织必须进行慈善捐赠或志愿活动。第三次分配是基于道德信念的分配,是一种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的特征之一是不受强制。
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分配正义的充分实现
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础之上切实做好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分配正义的充分实现。当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和贫富差别加大或社会公平出现严重失衡状态时,分配正义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财富分配不公平问题,依靠市场自发演进的分配机制和政府的调节分配机制不可能得到圆满解决。即使是在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都得到相对充分发挥的社会条件下,其财富分配结果依然与人们对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我国目前的两极分化现象仍然存在,如果财富分配倾斜的天平不能得到及时的校正,就可能出现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将严重影响新时代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关乎社会公平正义,而分配正义是构成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维度。通过第三次分配,逐步改变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失衡的状态,既是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充分实现分配正义的有效方式。
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方式。慈善事业天然具有道德价值,与资源分配的经济方式和政治方式不同,它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方式。慈善是出于同情心、仁慈和善良等道德情感对他人予以关怀的行为,是慈悲情怀和善行善举的统一。慈善是“情同与共”的道德心理在社会交往生活中的反映,所谓“情同与共”,就是观察到他人的处境时,联想到自己如果也面临那样的处境而在心理上产生的情感体验和自我感受。这是一种“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的道德想象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正是由于人具有“情同与共”的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当看到他人的生存境遇以及生活状态时,就会产生相应的主观感受与情感体验,作出对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判断和选择。当看到他人生活苦难或处境艰辛时,就会油然而生同情之心,主动地、自然地慷慨解囊,救他人于危难之中,这就是慈善行为。实施第三次分配需要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抱有同情之心,做出主动的、自愿的慈善行为,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
第三次分配具有较为强烈的道德色彩。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如果被更多的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付诸实施,它将引发相互关联的两方面的道德变化:其一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自发地、自愿地、自觉地通过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为达成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二者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奋斗;其二是由于第三次分配在全社会得到更多人的响应,诸多人的道德行为汇聚成良善助人的强大道德力量,社会道德风尚就必然能够得到明显改善。从道德心理学角度说,每一个具体的帮助他人的行动,不仅增加了受助方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也同时增强了帮助者的价值感、成就感和意义感。日常生活中“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等话语,展示了帮助者和受助方美好的伦理关系,第三次分配为帮助者和受助方提供了相互沟通的桥梁与渠道,推动着关怀、互惠和友善的道德风尚在社会生活中逐渐蔓延开来。
志愿服务是在精神生活领域实现第三次分配的有效路径。如果说慈善事业的伦理目标更多指向物质生活的共同富裕和财富分配正义,那么,志愿服务的伦理目标更多指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所谓志愿服务,指的是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价值理念、凸显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道德精神的志愿服务,能够增进全社会的道德凝聚力、营造温馨的公共生活伦理环境、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能量、在陌生人社会中建立和谐友善的伦理关系,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中以道德冷漠为特征的“精神贫困”问题、化解社会交往中的行为失范和人际交往中的情感淡薄等道德病症。因此,志愿服务既是在精神生活领域进行第三次分配的实践方式,又是解决社会道德冷漠现象、改善社会道德风尚的现实路径。
全面理解第三次分配,需要准确把握“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句话的丰富内涵。从第三次分配的角度看“协调配套”,意味着第三次分配不可能独立发挥作用,而是需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协同配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做得好,就能为第三次分配发挥更大作用提供良好的财富资源和道德环境。从第三次分配的角度看“基础性制度安排”,就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条例等制度,给予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以利益激励、价值引导和道德奖赏,引导人们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诸如捐赠、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等形式的第三次分配。
来源:《光明日报》(2021年10月25日 15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5506 传真:(010)65137826 E-mail:philosophy@cass.org.cn
“第三次分配”是目前国内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这段话为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第三次分配与“十四五”期间“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直接相关,针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共同富裕的追求,党和政府一直重视第三次分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都提到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第三次分配的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作为一种具有明显道德气质的分配形态,第三次分配的道德之光将随着全体人民朝向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的步伐日益彰显。
基于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
作为本土化经济学概念的“第三次分配”,最初由经济学者厉以宁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其意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与初次分配是依循市场机制实现的分配、再分配是政府力量主导的分配不同,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因素影响下,高收入群体通过捐赠、慈善和志愿服务的方式,实现对低收入和低生活水平群体的帮扶,依赖的是人们自觉自愿的捐赠和慈善行为。这种出自民间自愿的道德行为弥补了市场力量分配和政府力量分配中存在的不足,它的影响力更为广泛,它发挥作用的领域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所无法覆盖到的。通过第三次分配,能够满足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对分配领域公平正义的渴望与期待。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引发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就是因为它内蕴普惠大众的道义伦理,有着极为广泛的民意基础。通过道德文化的引导、个人良心的驱使和社会爱心的推动以及社会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支持,第三次分配能够恰到好处地弥补利益及效率原则驱动下的初次分配和政府行政手段主导下的再分配无法调整的分配领域空白地带,依靠民间的自觉自愿行动,自发地实现社会财富的有效转移,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产生积极推动作用。第三次分配实质上是民众自发的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目标的道德实践活动,第三次分配做得好,既不会伤害效率,又能促使物质生活领域的财富公平和精神生活领域的道德风尚都得以改善,如此,它就能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从事慈善和志愿服务就会成为未来社会发展中的一种道德时尚。
实现第三次分配的推动力量是“看得见的道德之手”。这只“道德之手”所托起的分配模式与基于政府权力的收入调节分配模式不同,它依赖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道德精神以及社会责任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特性决定了它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来源,如慈善捐赠、志愿活动等,是建立在公民个人、团体或组织自觉自愿基础上的,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公民个人、团体或组织必须进行慈善捐赠或志愿活动。第三次分配是基于道德信念的分配,是一种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的特征之一是不受强制。
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分配正义的充分实现
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础之上切实做好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分配正义的充分实现。当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和贫富差别加大或社会公平出现严重失衡状态时,分配正义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财富分配不公平问题,依靠市场自发演进的分配机制和政府的调节分配机制不可能得到圆满解决。即使是在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都得到相对充分发挥的社会条件下,其财富分配结果依然与人们对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我国目前的两极分化现象仍然存在,如果财富分配倾斜的天平不能得到及时的校正,就可能出现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将严重影响新时代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关乎社会公平正义,而分配正义是构成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维度。通过第三次分配,逐步改变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失衡的状态,既是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充分实现分配正义的有效方式。
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方式。慈善事业天然具有道德价值,与资源分配的经济方式和政治方式不同,它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方式。慈善是出于同情心、仁慈和善良等道德情感对他人予以关怀的行为,是慈悲情怀和善行善举的统一。慈善是“情同与共”的道德心理在社会交往生活中的反映,所谓“情同与共”,就是观察到他人的处境时,联想到自己如果也面临那样的处境而在心理上产生的情感体验和自我感受。这是一种“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的道德想象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正是由于人具有“情同与共”的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当看到他人的生存境遇以及生活状态时,就会产生相应的主观感受与情感体验,作出对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判断和选择。当看到他人生活苦难或处境艰辛时,就会油然而生同情之心,主动地、自然地慷慨解囊,救他人于危难之中,这就是慈善行为。实施第三次分配需要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抱有同情之心,做出主动的、自愿的慈善行为,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
第三次分配具有较为强烈的道德色彩。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如果被更多的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付诸实施,它将引发相互关联的两方面的道德变化:其一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自发地、自愿地、自觉地通过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为达成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二者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奋斗;其二是由于第三次分配在全社会得到更多人的响应,诸多人的道德行为汇聚成良善助人的强大道德力量,社会道德风尚就必然能够得到明显改善。从道德心理学角度说,每一个具体的帮助他人的行动,不仅增加了受助方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也同时增强了帮助者的价值感、成就感和意义感。日常生活中“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等话语,展示了帮助者和受助方美好的伦理关系,第三次分配为帮助者和受助方提供了相互沟通的桥梁与渠道,推动着关怀、互惠和友善的道德风尚在社会生活中逐渐蔓延开来。
志愿服务是在精神生活领域实现第三次分配的有效路径。如果说慈善事业的伦理目标更多指向物质生活的共同富裕和财富分配正义,那么,志愿服务的伦理目标更多指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所谓志愿服务,指的是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价值理念、凸显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道德精神的志愿服务,能够增进全社会的道德凝聚力、营造温馨的公共生活伦理环境、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能量、在陌生人社会中建立和谐友善的伦理关系,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中以道德冷漠为特征的“精神贫困”问题、化解社会交往中的行为失范和人际交往中的情感淡薄等道德病症。因此,志愿服务既是在精神生活领域进行第三次分配的实践方式,又是解决社会道德冷漠现象、改善社会道德风尚的现实路径。
全面理解第三次分配,需要准确把握“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句话的丰富内涵。从第三次分配的角度看“协调配套”,意味着第三次分配不可能独立发挥作用,而是需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协同配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做得好,就能为第三次分配发挥更大作用提供良好的财富资源和道德环境。从第三次分配的角度看“基础性制度安排”,就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条例等制度,给予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以利益激励、价值引导和道德奖赏,引导人们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诸如捐赠、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等形式的第三次分配。
来源:《光明日报》(2021年10月25日 15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