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详情>为了对自身应有的权利、益品、价值加以维护,人们需要设置规范来调节人际行为。规范之所以是规范,就在于它们本身蕴含着人们必须对之予以遵循或恪守的强制性要求。而规范的约束力是靠外在的制裁或激励得到保障的。但由于制裁是一种恶,故一般而言不论是行为主体还是客体都会尽量避免制裁的实施,而是仅仅凭借可能制裁这样一种威慑力量,就可以使规范的约束性效力得以呈现。通常来说,在一种法治状态下,具体的当事人自己是无需对违规者实施制裁或宣示制裁之威胁的,因为所谓法治状态,就意味着不仅存在着健康完善的舆论围观环境,而且更存在着一种处于上位的终极的社会主管,如国家机构,它可以行使全方位持续的监控,对相关的违规举动进行惩处或制裁。
法治国家里公民因违规和毁约所发生的冲突被称为内生冲突,即从国家内部源发的冲突。所谓外生冲突,则出现在法外状态,在这里没有一种处于上位的最高暴力主管。在法外状态下,应对外生冲突的全部压力都集中到了相关的行为主体。他们必须发出信号、尝试接触、进行协商、订立规则、限制行为,从而稳定局势,以便最终满足自身内在的需求。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法外状态之下,相互对峙着的双方如何能够做到对外生冲突予以有效管控,使合作得以建立,从而维持相安无事的局面呢?相互敌对的双方之所以在没有任何上位主管监控与调节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合作,原因就在于每一方都应以对对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善意或信任感的释放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换言之,主动的无条件的尊重与信任的展示构成了任何一种合作的基础与前提。反之,如果双方都不率先具备任何信任感,都提防和敌视着对方,并仅仅是专注于自身眼前最大的益处,则最终结果必然是双方的得益肯定归零,合作几无可能。总之,一条似乎颠扑不破的真理在于,没有信任则合作就无从谈起。信任在这里体现为对一种正向的长远行为的预期或对长期利益的预先投资,信任使得双方都必须向其对方挑明:自己并不选择短期来看最为有利的选项。当然这样一种信任的表达,却蕴含着风险与损失的可能出现:要么双方都因估计到对方会对自己的善意置之不理而拒绝首先释出善意,要么一方示好后另一方真的毫无友善的反应,则合作就不可能达成。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合作是一次性行为,则双方既可能信任对方从而合作,亦可能不信任从而合作无从实现。在外生冲突的情况下,单次抉择具有极大的非道德的风险。但反之,如果博弈不是单次性的,如果相互对峙的一方意识到与对方的博弈将是一串互动行为的链条,则就有可能率先展现善意与信任,同时做好准备承受对方拒绝合作的风险与损失,通过主动积极的举措以谋求双方长远、整体性的益处;而此时该方就不能仅仅是期待对方展示正面态度,而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迫使对方相向而行。这一所谓切实的措施便是威慑。当事人以实施制裁来威慑对方信守某种合约或承诺,但这种制裁之举最好不要成真,威胁的目的仅仅在于互信得以实现、风险得以消除、利益得以取得。雷鸣(Malte Lehming)给威慑下了一个定义:所谓威慑是指“某个人或团体A威胁另一人或团体B,以这样的方式,即A表明如果B做出某种行动Y或者放弃这一行动,则A就会做出行动X,且X对于B是一种不愿期待的结果。”显然威慑是一种强制,它通过示强来引发对方的恐惧从而做出或者放弃某种行动。但这种强制具有合理性,威慑是一种调节法外状态下的两国关系或私人关系的有益的权力宣示,它借由权力展现引发对方的恐惧(这是一种必要的小恶)而促使一种正当行为(大善)的出现。可见在法外状态下,威慑是一种迫使对方对自己的示好做出合作反应的有效方式,由于威慑对于主体间的信任关系的生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威慑构成了一种使有益的合作得以建立的道德智慧。威慑不同于勒索,后者意味着当事人威胁做出某种恶行来促使某种不当结果的产生。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威慑具有伦理道德的内蕴。
所谓威慑伦理体现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威慑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持信任与合作,因而威慑具有正面积极的意图。第二,威慑者的武器是制裁,行为主体以可能的报复来吓阻行为对象的任何违规的举动,使对双方均有益的信任与合作得以实现。但威慑之成功就在于报复性制裁并不真的实施,制裁尽量不变成现实。威慑的真正价值在于在避免对双方都不利的制裁真的出现的情况下,仅借由一种强力态度的宣示便使相互合作的规则得以维持,使互动引导到对大家均有益的轨道上。威慑的最大成功就在于报复性制裁永远是一种特殊或例外的事项。从这个意义上讲,威慑是一种使有益的合作得以塑造的道德智慧性机制,属于二线伦理的范畴。第三,威慑者尽管不希望报复性制裁成真,因为其后果对双方都不益,但又要做好真的实施报复的万全准备,他要拥有切实足够的制裁手段并能够承受对方反报复的代价,从而迫使对方一直不会偏离对原先合约的承诺。反之,如果威慑发出,在制裁该兑现之时却不兑现,则威慑者本人不仅颜面尽失,且促使对方守约的企图也就永无成功的机会。故威慑天然就含有兑现制裁的可能性,这就体现了威慑的终极力度的底蕴。
第四,威慑及其效果是建立在行为主客体对得失利弊的理性权衡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威慑是契约主义伦理建构的一种体现。从威慑主体来看,威慑者做出恐吓之前,要对自己威慑战略的总体进行宏观的审视和细节上精密的计算:自己掌握的报复手段要真的可以实施,实施之后对方可能的反报复的后果自己可以承受,报复手段烈度上的威慑力足以使对方屈服。只有在相关信息完全能够为威慑提供支撑之时,威慑者才可以动手。从威慑的客体来看,被威慑者也要对威慑信息和得失结果进行仔细的研判。如果觉得威胁的制裁可以承受,则他就不一定会让步妥协。反之,如果感到得不偿失,则鉴于后果之严重以及损失之不智他就会选择屈服,避免偏离合约的轨道。在被威慑者不妥协的情况下,威慑者会实施制裁并施加新的威慑;或者被威慑者承受制裁之后反过来又威慑起对方。不论哪一种情况,威慑-制裁的机制会不断重复下去,最终一定会有某一方屈服于威慑,另一方威慑奏效的结果的出现,从而证明威慑可以成为实力大致平衡对等的行为主体之间做到避免暴力达致和平与合作的有效手段。第五,在法外状态下,行为主体为了自身未来及整体利益率先向对方呈示善好与信任,为了使这一善意的效果得以保障和增强,他会运用威慑手段,迫使对方对自己的示好做出合作的反应。出于对威慑所蕴含着的制裁后果的考量以及对自身未来长远利益的顾及,在威慑面前,被威慑者一般都会选择进入合作,并同样也释出善意与信任。可见,威慑一方面使威慑者呈现信任的效果得以确定,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威慑者自己的信任意图获得激发和释放,于是,威慑对于主体间信任的生成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行为主体之间互动次数的频繁、博弈的可重复性对于威慑作用的发挥具有支撑性的价值。
综上所述,所谓威慑伦理,就体现在行为主体于法外状态下为了与对峙的一方形成稳定安全的状态,率先释出善意与信任的信号,同时又通过使用制裁来恐吓对方这样一种小恶的手段,在尽最大可能不兑现制裁但真的具备必要时实施制裁的实力的前提下,迫使对方同样做出善意与信任的反馈,从而令双方进入合作的轨道,最终建立起互动基础上的信任关系,以谋求双方长远的最大益处,维护长久的和平共处。威慑是以和平友好之善意为目的,通过调节法外状态下对峙的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建构起互信的合作关系的这样一种充满智慧的管控机制。它借由一种小恶(强制)来达到和平的实现、合作的达成与信任的建立这样一种大善的结果。它是契约主义伦理建构的某种形式,也是道德智慧在非常态下的一种体现。
而所谓核威慑伦理则关涉到对核战略的道德价值的分析研判,是一般威慑伦理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这种特殊性就体现在,按照一般的威慑理论,威慑之存在,恰恰就在于制裁的可能兑现,行使制裁的现实性绝对不会被排除。否则威慑就不可信,威慑的效力亦就无从谈起。故威慑天然就含有制裁兑现的要素。但核威慑的情况则非常特殊,在真正的实践上核威慑中的核制裁却是绝对不能兑现的,因为核战争意味着全球所有当事人的完全毁灭。可见,核威慑与一般威慑不同,是理论上应当兑现但在实践上这种兑现却根本无法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恐吓,因而是一种理论与实践上的自我矛盾体。
【参考文献】
1. Myron Hurna: Legitimation moralischer Normen, Berlin 2014.
2. Peter Stemmer: Handeln zugunsten anderer, Berlin 2002.
3. Norbert Seewald: Die Logik von Drohung und Vergeltung, Wiesbaden 2014.
4. Malte Lehming: Krieg und nukleare Abschreckung, in: Kurt Bayertz (Hg.): Praktische Philosophie, Hamburg 1994.
5. Sebastian Enskat : Strategie, in: Sebastian Enskat / Carlo Masala (Hg.): Internationale Sicherheit, Wiesbaden 2014.
6. Christine Chwaszcza: Politische Ethik II: Ethik der internationalen Beziehungen, in: Julian Nida-Ruemelin (Hg.): Angewandte Ethik, Stuttgart 1996.
7. Friedhelm Solms: Ethische Stellungnahmen der Kirchen zu Fragen der nuklearen Ruestung und Abruestung, in Hans Guenter Brauch (Hg.): Kernwaffen und Ruestungskontrolle, Opladen 1984.
原载:《东南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全文1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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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自身应有的权利、益品、价值加以维护,人们需要设置规范来调节人际行为。规范之所以是规范,就在于它们本身蕴含着人们必须对之予以遵循或恪守的强制性要求。而规范的约束力是靠外在的制裁或激励得到保障的。但由于制裁是一种恶,故一般而言不论是行为主体还是客体都会尽量避免制裁的实施,而是仅仅凭借可能制裁这样一种威慑力量,就可以使规范的约束性效力得以呈现。通常来说,在一种法治状态下,具体的当事人自己是无需对违规者实施制裁或宣示制裁之威胁的,因为所谓法治状态,就意味着不仅存在着健康完善的舆论围观环境,而且更存在着一种处于上位的终极的社会主管,如国家机构,它可以行使全方位持续的监控,对相关的违规举动进行惩处或制裁。
法治国家里公民因违规和毁约所发生的冲突被称为内生冲突,即从国家内部源发的冲突。所谓外生冲突,则出现在法外状态,在这里没有一种处于上位的最高暴力主管。在法外状态下,应对外生冲突的全部压力都集中到了相关的行为主体。他们必须发出信号、尝试接触、进行协商、订立规则、限制行为,从而稳定局势,以便最终满足自身内在的需求。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法外状态之下,相互对峙着的双方如何能够做到对外生冲突予以有效管控,使合作得以建立,从而维持相安无事的局面呢?相互敌对的双方之所以在没有任何上位主管监控与调节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合作,原因就在于每一方都应以对对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善意或信任感的释放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换言之,主动的无条件的尊重与信任的展示构成了任何一种合作的基础与前提。反之,如果双方都不率先具备任何信任感,都提防和敌视着对方,并仅仅是专注于自身眼前最大的益处,则最终结果必然是双方的得益肯定归零,合作几无可能。总之,一条似乎颠扑不破的真理在于,没有信任则合作就无从谈起。信任在这里体现为对一种正向的长远行为的预期或对长期利益的预先投资,信任使得双方都必须向其对方挑明:自己并不选择短期来看最为有利的选项。当然这样一种信任的表达,却蕴含着风险与损失的可能出现:要么双方都因估计到对方会对自己的善意置之不理而拒绝首先释出善意,要么一方示好后另一方真的毫无友善的反应,则合作就不可能达成。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合作是一次性行为,则双方既可能信任对方从而合作,亦可能不信任从而合作无从实现。在外生冲突的情况下,单次抉择具有极大的非道德的风险。但反之,如果博弈不是单次性的,如果相互对峙的一方意识到与对方的博弈将是一串互动行为的链条,则就有可能率先展现善意与信任,同时做好准备承受对方拒绝合作的风险与损失,通过主动积极的举措以谋求双方长远、整体性的益处;而此时该方就不能仅仅是期待对方展示正面态度,而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迫使对方相向而行。这一所谓切实的措施便是威慑。当事人以实施制裁来威慑对方信守某种合约或承诺,但这种制裁之举最好不要成真,威胁的目的仅仅在于互信得以实现、风险得以消除、利益得以取得。雷鸣(Malte Lehming)给威慑下了一个定义:所谓威慑是指“某个人或团体A威胁另一人或团体B,以这样的方式,即A表明如果B做出某种行动Y或者放弃这一行动,则A就会做出行动X,且X对于B是一种不愿期待的结果。”显然威慑是一种强制,它通过示强来引发对方的恐惧从而做出或者放弃某种行动。但这种强制具有合理性,威慑是一种调节法外状态下的两国关系或私人关系的有益的权力宣示,它借由权力展现引发对方的恐惧(这是一种必要的小恶)而促使一种正当行为(大善)的出现。可见在法外状态下,威慑是一种迫使对方对自己的示好做出合作反应的有效方式,由于威慑对于主体间的信任关系的生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威慑构成了一种使有益的合作得以建立的道德智慧。威慑不同于勒索,后者意味着当事人威胁做出某种恶行来促使某种不当结果的产生。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威慑具有伦理道德的内蕴。
所谓威慑伦理体现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威慑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持信任与合作,因而威慑具有正面积极的意图。第二,威慑者的武器是制裁,行为主体以可能的报复来吓阻行为对象的任何违规的举动,使对双方均有益的信任与合作得以实现。但威慑之成功就在于报复性制裁并不真的实施,制裁尽量不变成现实。威慑的真正价值在于在避免对双方都不利的制裁真的出现的情况下,仅借由一种强力态度的宣示便使相互合作的规则得以维持,使互动引导到对大家均有益的轨道上。威慑的最大成功就在于报复性制裁永远是一种特殊或例外的事项。从这个意义上讲,威慑是一种使有益的合作得以塑造的道德智慧性机制,属于二线伦理的范畴。第三,威慑者尽管不希望报复性制裁成真,因为其后果对双方都不益,但又要做好真的实施报复的万全准备,他要拥有切实足够的制裁手段并能够承受对方反报复的代价,从而迫使对方一直不会偏离对原先合约的承诺。反之,如果威慑发出,在制裁该兑现之时却不兑现,则威慑者本人不仅颜面尽失,且促使对方守约的企图也就永无成功的机会。故威慑天然就含有兑现制裁的可能性,这就体现了威慑的终极力度的底蕴。
第四,威慑及其效果是建立在行为主客体对得失利弊的理性权衡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威慑是契约主义伦理建构的一种体现。从威慑主体来看,威慑者做出恐吓之前,要对自己威慑战略的总体进行宏观的审视和细节上精密的计算:自己掌握的报复手段要真的可以实施,实施之后对方可能的反报复的后果自己可以承受,报复手段烈度上的威慑力足以使对方屈服。只有在相关信息完全能够为威慑提供支撑之时,威慑者才可以动手。从威慑的客体来看,被威慑者也要对威慑信息和得失结果进行仔细的研判。如果觉得威胁的制裁可以承受,则他就不一定会让步妥协。反之,如果感到得不偿失,则鉴于后果之严重以及损失之不智他就会选择屈服,避免偏离合约的轨道。在被威慑者不妥协的情况下,威慑者会实施制裁并施加新的威慑;或者被威慑者承受制裁之后反过来又威慑起对方。不论哪一种情况,威慑-制裁的机制会不断重复下去,最终一定会有某一方屈服于威慑,另一方威慑奏效的结果的出现,从而证明威慑可以成为实力大致平衡对等的行为主体之间做到避免暴力达致和平与合作的有效手段。第五,在法外状态下,行为主体为了自身未来及整体利益率先向对方呈示善好与信任,为了使这一善意的效果得以保障和增强,他会运用威慑手段,迫使对方对自己的示好做出合作的反应。出于对威慑所蕴含着的制裁后果的考量以及对自身未来长远利益的顾及,在威慑面前,被威慑者一般都会选择进入合作,并同样也释出善意与信任。可见,威慑一方面使威慑者呈现信任的效果得以确定,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威慑者自己的信任意图获得激发和释放,于是,威慑对于主体间信任的生成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行为主体之间互动次数的频繁、博弈的可重复性对于威慑作用的发挥具有支撑性的价值。
综上所述,所谓威慑伦理,就体现在行为主体于法外状态下为了与对峙的一方形成稳定安全的状态,率先释出善意与信任的信号,同时又通过使用制裁来恐吓对方这样一种小恶的手段,在尽最大可能不兑现制裁但真的具备必要时实施制裁的实力的前提下,迫使对方同样做出善意与信任的反馈,从而令双方进入合作的轨道,最终建立起互动基础上的信任关系,以谋求双方长远的最大益处,维护长久的和平共处。威慑是以和平友好之善意为目的,通过调节法外状态下对峙的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建构起互信的合作关系的这样一种充满智慧的管控机制。它借由一种小恶(强制)来达到和平的实现、合作的达成与信任的建立这样一种大善的结果。它是契约主义伦理建构的某种形式,也是道德智慧在非常态下的一种体现。
而所谓核威慑伦理则关涉到对核战略的道德价值的分析研判,是一般威慑伦理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这种特殊性就体现在,按照一般的威慑理论,威慑之存在,恰恰就在于制裁的可能兑现,行使制裁的现实性绝对不会被排除。否则威慑就不可信,威慑的效力亦就无从谈起。故威慑天然就含有制裁兑现的要素。但核威慑的情况则非常特殊,在真正的实践上核威慑中的核制裁却是绝对不能兑现的,因为核战争意味着全球所有当事人的完全毁灭。可见,核威慑与一般威慑不同,是理论上应当兑现但在实践上这种兑现却根本无法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恐吓,因而是一种理论与实践上的自我矛盾体。
【参考文献】
1. Myron Hurna: Legitimation moralischer Normen, Berlin 2014.
2. Peter Stemmer: Handeln zugunsten anderer, Berlin 2002.
3. Norbert Seewald: Die Logik von Drohung und Vergeltung, Wiesbaden 2014.
4. Malte Lehming: Krieg und nukleare Abschreckung, in: Kurt Bayertz (Hg.): Praktische Philosophie, Hamburg 1994.
5. Sebastian Enskat : Strategie, in: Sebastian Enskat / Carlo Masala (Hg.): Internationale Sicherheit, Wiesbaden 2014.
6. Christine Chwaszcza: Politische Ethik II: Ethik der internationalen Beziehungen, in: Julian Nida-Ruemelin (Hg.): Angewandte Ethik, Stuttgart 1996.
7. Friedhelm Solms: Ethische Stellungnahmen der Kirchen zu Fragen der nuklearen Ruestung und Abruestung, in Hans Guenter Brauch (Hg.): Kernwaffen und Ruestungskontrolle, Opladen 1984.
原载:《东南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全文1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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