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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军】实在论还是反实在论?——对《逻辑哲学论》的一种使用论解释

发布时间: 2019-02-15
【字号 +字号 -】

 

维特根斯坦 (Ludwig Wittgenstein) , 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同时也是最具争议性的哲学家之一。乍看起来维特根斯坦好似一个矛盾体, 就其前期哲学来说, 他力图将形而上学置于沉默之境, 但又说出了很多不可说的东西。在这种悖境之下, 其哲学立场也有些模糊不清, 从而在解释者中产生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本文试图从对“世界”和“对象”概念的澄清这一维度进入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 立足于“哲学不是理论, 而是一种活动”的哲学观, 凸显前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使用论倾向。进而论证: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乃是对前期维特根斯坦哲学观的误解。

一、矛盾的“世界”概念?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对于“世界”概念有如下描述:

“1世界是所有实际情况 (case) 。”[1]5

“1.1世界是事实 (facts) 而非物的总和。”[1]5

“1.13逻辑空间的事实是世界。”[1]5

“2.04诸存在的基本事态的总和是世界。”[1]8

“2.063全部的实际 (reality) 是世界。”[1]8

若这些全部是关于世界的定义, 那么它们将具有同一性。即有:事实的总和=世界=逻辑空间的事实=诸存在的基本事态的总和=全部的实际。而维特根斯坦同时指出:

“1.12因为事实的总和既决定了实际情况, 也决定了所有非实际情况。”[1]5

“2实际情况, 事实, 是诸基本事态的存在。”[1]8

“2.05诸存在的基本事态的总和也决定了哪些基本事态不存在。”[1]8

“2.06诸基本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是实。 (我们也称诸基本事态的存在为一肯定事实, 其不存在为一否定事实”[1]8

即全部的实际=诸基本事态的存在+诸基本事态的不存在=诸肯定事实+诸否定事实。而事实的总和只是决定了实际情况, 也决定了所有非实际情况, 但不能说事实的总和=实际情况+非实际情况。因此这里似乎就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

而且对比2.04和2.06, 似乎实际 (实在) 的外延比世界还大, 因为2.04中世界是诸基本事态的存在, 而实在则是诸基本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这是否能够说明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就是我的经验的世界, 而实在则是自在的世界?而2.063又认为全部的实在即是世界?另一种解读便是将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分为:事实世界和事态世界。

维特根斯坦一方面认为世界是所有的“已经发生的事情” (或说是“实际情况的总和”) , 并且事实的总和也是世界, 而上述命题1.12和2.06的内容与此似乎是矛盾的, 那么问题是这“未发生的事情”属于他的世界范畴吗?这不仅与其描述理论的中心主旨具有重大的关系, 而且还涉及对维特根斯坦关于“事实”与“事情”等范畴的理解。由以上的命题, 做简单的代换我们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切发生的事情”=“事实的总和”, 那么“未发生的事情”就不包含于“事实的总和”, 那么它就不能纳入“世界”的范畴, 因为对于已经发生和还未发生的事情, 它们之和不等于“事实的总和”。

二、矛盾的“对象”概念

在其前期哲学中, “对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 对象的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当存在着对象时, 才能存在着一种稳定的世界形式。”[1]8有人指出“除非存在命题最终分析的东西, 否则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语言观是站不住脚的。简单对象的存在是确保命题分析不能无限地复杂化。”[11]307。“对象”不仅仅是维特根斯坦整个哲学大厦的基石, 还是确定性的基石。因此, 我们看到维特根斯坦将“对象”的理解问题称之为“真正的哲学问题”[2]35。

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概念也由一些看似矛盾的性质构成:

(1) 对象可以同时具有依附性与独立性:TLP2.011, 2.0122, 2.0272

(2) 对象同时具有变化性和稳定性:TLP2.023, 2.027, 2.0271

(3) 对象同时具有有色性和无色性:TLP2.0131, 2.0232, 2.0251

不过这些性质并非是矛盾的。这里需要区分出对象的内在属性和外在属性, 这里的依附性是对“对象”的外在属性而言的, 《逻辑哲学论》中的2.011是对命题“2.01事态是对象 (事物) 的结合”[2]35的解释, 因此这里的“物”这个概念和“对象”这个概念应该是等价的, 也就是说维特根斯坦认为“物”的本质意义也就是对象的本质意义, 即可以成为事态的构成成分, 并且最终其存在形式一定是以事态的整体性方式存在, 即它必须依附于事态中。而独立性是对“对象”的内在属性而言的, 由于对象内在性质的丰富性决定其能出现在任何事态中, 因此它可以不只出现在一个事态中, 这一点上“对象”是自由的, 即独立的。

同理, 这里的变化性是对“对象”的外在属性而言的, 因为维特根斯坦认为由对象配置而形成的事实是多变的, 即其外在属性是多变的, 它随着对象配置的不同而不同。而稳定性是对“对象”的内在属性而言的, 因为对象的内在属性是固定不变的。这里的有色性是对“对象”的外在属性而言的, 因为就对象的配置而言它也是有颜色性质的。而无色性是对“对象”的内在属性而言的, 因为对于对象本身的可能性来说, 它可以具有这样那样的颜色, 这是不确定的, 因为它具有颜色的可能性, 但是就为现实的对象来说它不具有任何一种颜色。

虽然作出如上描述, 但正如人们所熟知的那样, 维特根斯坦始终在谈论“对象”, 却又给不出具体的实例“似乎仅仅知道一种形式, 但我却不知道它的任何一个实例。”[2]181诚如维特根斯坦自己所言:“在此存在着一个巨大的谜!”[2]154。由于维特根斯坦论述的某种矛盾性, 不难设想, 对于“对象”一词的理解也将是各式各样的:

其一、实体论的解释。按照这种, 对象就是世界的实体。例如马尔康姆指出:“对象也是实体, 是构成世界固定形式的必要组成部分。”[8]115斯特纽斯则强调:“‘事物’的简单性的观念与这一观念相关即它们形成所有的‘可能的’世界的共同的东西, 并且在这种意义上, 它们形成了世界的‘实体’”[8]115。这种“实体论”的分析肯定是符合《逻辑哲学论》论证思路的, 无须考虑实体的语境背景也必定成立的, 这也可以从《逻辑哲学论》中找到强有力的论据:“2.022显然, 一个想象的世界, 无论与真实的世界多么不同, 他们之中一定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即一种形式。2.023这个稳定的形式恰恰是有对象构成的。2.0231世界的实体只能决定一种形式, 而不能决定任何实质性质。因为后者只有通过命题才被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对象的配置才被建构出来。”[1]7

其二、逻辑必然性的理解思路。按照逻辑必然性的理解思路, 对象就是一种逻辑分析的要求。这是一种主流的观点, 罗素在《逻辑哲学论》的导言中就指出“如果一个原子事实被尽可能地 (指理论的而不是实际的可能性) 完全地分解, 最终达到的成分就可称为‘简单物’或者‘对象’。维特根斯坦并非坚持我们能够事实上分离出这种简单物或者得到关于它们的经验知识。……简单物的命名在逻辑学中就表现为逻辑上的起点。”[1]xiii安斯康姆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永恒不变的简单物”。[4]43马尔康姆问及维特根斯坦“是否确定过什么东西作为‘简单’对象……他回答说, 在写这本书时, 他只是想到他是一个逻辑学家;而试图确定这个或那个东西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 那不是他这位逻辑学家的事, 那是纯粹经验的事情!”[3]77很明显, 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对象”完全是由于逻辑的需要而存在的终极分析。

其三、现象学的理解思路。按照现象学的理解思路, 对象就是现象学的实体,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贾可·辛提卡, 辛提卡考察《逻辑哲学论》的立足点是将维特根斯坦的“世界”理解为“我的、经验的世界”的结果。他认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在最单纯的可能意义上, 是罗素亲知理论的一个变种。……维特根斯坦的世界里存在一个现象学的世界。”正是站在现象学的立场上, 辛提卡分析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包括“我的视觉空间中的颜色与点这样一些现象学的实体。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 这些客体是纯粹的现象……它们实际上是物理实体的组成部分。”即它们完全是直接被给予我的, 是由我的经验直接把握的材料。[6]18-19

其四、逻辑函项的理解思路。按照逻辑函项的理解思路, 对象是一种逻辑函项, 而不包含实质性的内容。例如M.斯托克夫指出“在逻辑哲学的意义上, 对象是‘简单的’, 也就是缺乏任何偶然特征, 对象的概念拒绝提供任何具体例子的尝试, 这恰恰是由于简单性的抽象的逻辑实质, 而简单性是对象的特征……同样的东西对于名字这个语音范畴也成立, 虽然看起来在自然语言中没有对应的东西, 但它们是一种纯逻辑的实体。”[10]131A.C.格雷林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论述完全是形式的或结构性质的……关于客体是什么以及我们怎样用语言的原初成分即名称来指示客体的问题——不是他计划要做的事情。”[7]45李国山也指出“维特根斯坦关于对象的设定完全是逻辑分析的结果……维特根斯坦追问的不是简单对象存在不存在, 而是在逻辑分析的前提下, 简单对象的设定有没有必要。”[8]111-112同时也指出“‘对象’只是一个伪似概念, 只是一个命题中的变项, 可以用字母‘X’来表示, 它不是一个实质概念, 没有具体的实体内容。”[8]116

三、一种使用论的解释

一般而言, 人们认为《逻辑哲学论》中的意义理论是图像论和成真条件论。根据图像论意义理论, 一个命题有意义在于该命题对世界事实作出描述, 命题的意义是由先在的世界所担保的。而成真条件论则与此相反, 认为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承诺一个先在的世界来作为语义担保, 相反, 一个命题依靠自身的逻辑句法就有意义。然而, 两种意义理论都有其自身的困境, 首先体现在二者的不相容上, 从而图像论无法解释文本中非图像论的部分, 同样地, 成真条件论也无法解释文本中图像论的部分。更为重要的是, 有学者根据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主旨提出质疑:前期维特根斯坦是否旨在建立一种理论?

针对种种困境, 近来出现了一种“使用论”的解释。利文斯顿 (Paul Livingston) 和陈 (Leo K.C.Cheung) 认为应该以一种使用论的视角来解释维特斯根坦前期的意义理论。利文斯顿则把“使用论”在《逻辑哲学论》中的地位拔到一个新的高度, 他认为“在命题中理解一个符号的使用, 维特斯根坦称之为‘在记号中识别出符号’, 这也是意义可能性的一个形而上学的先决条件。”[12]39此外, 他还将后期的“使用意义理论”联系起来研究, 并指出“早期维特根斯坦确实比他后期更贴近‘意义在于使用’这个口号;并且理解该学说在《逻辑哲学论》理论中的关键作用, 是理解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的本质之处。”[12]34同时指出一般认为具有重要意义的“逻辑形式”只是在记号的使用中抽象出来的东西, 句子具有意义不是因为具有同构的逻辑形式, 而是因为对记号的使用, 更进一步地, 对应于命题与事态的同构关系的“不是记号和对象的对应, 而是符号和对象的符合。”[12]40陈认为“使用”的意义在于使得“记号”成为“符号”, “一个记号按照确定的逻辑句法规则使用, 即确定的意义模式, 就成为一个符号, 并且因此就有了指示功能。”[13]207石黑英子 (Hide Ishiguro) 认为“《逻辑哲学论》同《哲学研究》的主要区别不在于‘使用’这一概念出现与否, 而在于《逻辑哲学论》中的‘使用’概念远不如《哲学研究》中这个概念涵盖的范围那么广”[8]33。

应当指出, 这种“使用论”的分析是富有洞见的, 它能避免图像论和成真条件论的争论, 并且能将二者统一起来。不过, 我们认为这种“使用论”不能理解为一般所说的某种“意义理论”, 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意义的分析或澄清活动。这种解释也与维特根斯坦前期的哲学观相一致。在维特根斯坦看来, 哲学不是一种理论, 而是一种活动, 即澄清命题意义的活动的 (TLP:4.112) 。

综上所述, 单纯地以图像论或成真条件论来解释《逻辑哲学论》都是不恰当的。这两种意义理论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就是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争论, 而恰如李国山所指出的“实在论”和“语义学”解释“倾向于把维特根斯坦的论述放在根本错误的背景之下, 从而难免给人以隔靴搔痒的印象”[9]35。在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背景下, 无论对“对象”作何解释都将面临不融贯的例证, 这就会导致一个结论:维特根斯坦对“对象”的用法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如哈克 (P.M.S.Hacker) 认为的讨论“对象”是“无意义”。同样地, “世界”概念也是如此。然而, 若是考虑到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并非建构理论, 而旨在澄清语言意义的活动。那么我们说维特根斯坦背面有意图建构一种“对象”、“世界”的理论, 而仅仅是对“对象”、“世界”概念进行逻辑分析, 澄清其意义。

 

【参考文献】

[1]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 Philosophicus.Translated by D.F.Pears & B.F.McGuinness,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4

[2]维特根斯坦.战时笔记:1914--1917[M].韩林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3]诺尔曼·马尔康姆.回忆维特根斯坦[M].李步楼, 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

[4]G.E.M.Anscombe.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s Tractatus.London:Hutchinson, 1959

[5]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

[6]贾可.辛提卡.维特根斯坦[M].方东旭译.中华书局, 2002

[7] A.C.格雷林.维特根斯坦与哲学[M].张金言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13

[8]李国山, 徐弢.‘对象’究竟是什么?[J].社会科学, 2010年第9期

[9]李国山.实在论还是语义学?--评关于《逻辑哲学论》的一场争论[J].江苏社会科学, 2002年第1期

[10]M.斯托克夫.意义的体系--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与形式语义学[J].马明辉译.世界哲学, 2009年第2期

[11]Jan Ludwig.‘Substance’and‘Simple Objects’in Tractatus 2.02ff.Philosophical Studies 29 (5) , 1976, pp.307-318

[12]Paul Livingston.Meaning is Use in the Tractatus.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27 (1) , 2004, pp.34-67

[13]Leo K.C.Cheung.The Disenchantment of Nonsense:Understanding Wittgenstein’s Tractatus.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31 (3) , 2008, pp.197-226

(原载《新经济》 201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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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军】实在论还是反实在论?——对《逻辑哲学论》的一种使用论解释

发布日期: 2019-02-15

 

维特根斯坦 (Ludwig Wittgenstein) , 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同时也是最具争议性的哲学家之一。乍看起来维特根斯坦好似一个矛盾体, 就其前期哲学来说, 他力图将形而上学置于沉默之境, 但又说出了很多不可说的东西。在这种悖境之下, 其哲学立场也有些模糊不清, 从而在解释者中产生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本文试图从对“世界”和“对象”概念的澄清这一维度进入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 立足于“哲学不是理论, 而是一种活动”的哲学观, 凸显前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使用论倾向。进而论证: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乃是对前期维特根斯坦哲学观的误解。

一、矛盾的“世界”概念?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对于“世界”概念有如下描述:

“1世界是所有实际情况 (case) 。”[1]5

“1.1世界是事实 (facts) 而非物的总和。”[1]5

“1.13逻辑空间的事实是世界。”[1]5

“2.04诸存在的基本事态的总和是世界。”[1]8

“2.063全部的实际 (reality) 是世界。”[1]8

若这些全部是关于世界的定义, 那么它们将具有同一性。即有:事实的总和=世界=逻辑空间的事实=诸存在的基本事态的总和=全部的实际。而维特根斯坦同时指出:

“1.12因为事实的总和既决定了实际情况, 也决定了所有非实际情况。”[1]5

“2实际情况, 事实, 是诸基本事态的存在。”[1]8

“2.05诸存在的基本事态的总和也决定了哪些基本事态不存在。”[1]8

“2.06诸基本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是实。 (我们也称诸基本事态的存在为一肯定事实, 其不存在为一否定事实”[1]8

即全部的实际=诸基本事态的存在+诸基本事态的不存在=诸肯定事实+诸否定事实。而事实的总和只是决定了实际情况, 也决定了所有非实际情况, 但不能说事实的总和=实际情况+非实际情况。因此这里似乎就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

而且对比2.04和2.06, 似乎实际 (实在) 的外延比世界还大, 因为2.04中世界是诸基本事态的存在, 而实在则是诸基本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这是否能够说明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就是我的经验的世界, 而实在则是自在的世界?而2.063又认为全部的实在即是世界?另一种解读便是将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分为:事实世界和事态世界。

维特根斯坦一方面认为世界是所有的“已经发生的事情” (或说是“实际情况的总和”) , 并且事实的总和也是世界, 而上述命题1.12和2.06的内容与此似乎是矛盾的, 那么问题是这“未发生的事情”属于他的世界范畴吗?这不仅与其描述理论的中心主旨具有重大的关系, 而且还涉及对维特根斯坦关于“事实”与“事情”等范畴的理解。由以上的命题, 做简单的代换我们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切发生的事情”=“事实的总和”, 那么“未发生的事情”就不包含于“事实的总和”, 那么它就不能纳入“世界”的范畴, 因为对于已经发生和还未发生的事情, 它们之和不等于“事实的总和”。

二、矛盾的“对象”概念

在其前期哲学中, “对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 对象的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当存在着对象时, 才能存在着一种稳定的世界形式。”[1]8有人指出“除非存在命题最终分析的东西, 否则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语言观是站不住脚的。简单对象的存在是确保命题分析不能无限地复杂化。”[11]307。“对象”不仅仅是维特根斯坦整个哲学大厦的基石, 还是确定性的基石。因此, 我们看到维特根斯坦将“对象”的理解问题称之为“真正的哲学问题”[2]35。

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概念也由一些看似矛盾的性质构成:

(1) 对象可以同时具有依附性与独立性:TLP2.011, 2.0122, 2.0272

(2) 对象同时具有变化性和稳定性:TLP2.023, 2.027, 2.0271

(3) 对象同时具有有色性和无色性:TLP2.0131, 2.0232, 2.0251

不过这些性质并非是矛盾的。这里需要区分出对象的内在属性和外在属性, 这里的依附性是对“对象”的外在属性而言的, 《逻辑哲学论》中的2.011是对命题“2.01事态是对象 (事物) 的结合”[2]35的解释, 因此这里的“物”这个概念和“对象”这个概念应该是等价的, 也就是说维特根斯坦认为“物”的本质意义也就是对象的本质意义, 即可以成为事态的构成成分, 并且最终其存在形式一定是以事态的整体性方式存在, 即它必须依附于事态中。而独立性是对“对象”的内在属性而言的, 由于对象内在性质的丰富性决定其能出现在任何事态中, 因此它可以不只出现在一个事态中, 这一点上“对象”是自由的, 即独立的。

同理, 这里的变化性是对“对象”的外在属性而言的, 因为维特根斯坦认为由对象配置而形成的事实是多变的, 即其外在属性是多变的, 它随着对象配置的不同而不同。而稳定性是对“对象”的内在属性而言的, 因为对象的内在属性是固定不变的。这里的有色性是对“对象”的外在属性而言的, 因为就对象的配置而言它也是有颜色性质的。而无色性是对“对象”的内在属性而言的, 因为对于对象本身的可能性来说, 它可以具有这样那样的颜色, 这是不确定的, 因为它具有颜色的可能性, 但是就为现实的对象来说它不具有任何一种颜色。

虽然作出如上描述, 但正如人们所熟知的那样, 维特根斯坦始终在谈论“对象”, 却又给不出具体的实例“似乎仅仅知道一种形式, 但我却不知道它的任何一个实例。”[2]181诚如维特根斯坦自己所言:“在此存在着一个巨大的谜!”[2]154。由于维特根斯坦论述的某种矛盾性, 不难设想, 对于“对象”一词的理解也将是各式各样的:

其一、实体论的解释。按照这种, 对象就是世界的实体。例如马尔康姆指出:“对象也是实体, 是构成世界固定形式的必要组成部分。”[8]115斯特纽斯则强调:“‘事物’的简单性的观念与这一观念相关即它们形成所有的‘可能的’世界的共同的东西, 并且在这种意义上, 它们形成了世界的‘实体’”[8]115。这种“实体论”的分析肯定是符合《逻辑哲学论》论证思路的, 无须考虑实体的语境背景也必定成立的, 这也可以从《逻辑哲学论》中找到强有力的论据:“2.022显然, 一个想象的世界, 无论与真实的世界多么不同, 他们之中一定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即一种形式。2.023这个稳定的形式恰恰是有对象构成的。2.0231世界的实体只能决定一种形式, 而不能决定任何实质性质。因为后者只有通过命题才被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对象的配置才被建构出来。”[1]7

其二、逻辑必然性的理解思路。按照逻辑必然性的理解思路, 对象就是一种逻辑分析的要求。这是一种主流的观点, 罗素在《逻辑哲学论》的导言中就指出“如果一个原子事实被尽可能地 (指理论的而不是实际的可能性) 完全地分解, 最终达到的成分就可称为‘简单物’或者‘对象’。维特根斯坦并非坚持我们能够事实上分离出这种简单物或者得到关于它们的经验知识。……简单物的命名在逻辑学中就表现为逻辑上的起点。”[1]xiii安斯康姆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永恒不变的简单物”。[4]43马尔康姆问及维特根斯坦“是否确定过什么东西作为‘简单’对象……他回答说, 在写这本书时, 他只是想到他是一个逻辑学家;而试图确定这个或那个东西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 那不是他这位逻辑学家的事, 那是纯粹经验的事情!”[3]77很明显, 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对象”完全是由于逻辑的需要而存在的终极分析。

其三、现象学的理解思路。按照现象学的理解思路, 对象就是现象学的实体,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贾可·辛提卡, 辛提卡考察《逻辑哲学论》的立足点是将维特根斯坦的“世界”理解为“我的、经验的世界”的结果。他认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在最单纯的可能意义上, 是罗素亲知理论的一个变种。……维特根斯坦的世界里存在一个现象学的世界。”正是站在现象学的立场上, 辛提卡分析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包括“我的视觉空间中的颜色与点这样一些现象学的实体。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 这些客体是纯粹的现象……它们实际上是物理实体的组成部分。”即它们完全是直接被给予我的, 是由我的经验直接把握的材料。[6]18-19

其四、逻辑函项的理解思路。按照逻辑函项的理解思路, 对象是一种逻辑函项, 而不包含实质性的内容。例如M.斯托克夫指出“在逻辑哲学的意义上, 对象是‘简单的’, 也就是缺乏任何偶然特征, 对象的概念拒绝提供任何具体例子的尝试, 这恰恰是由于简单性的抽象的逻辑实质, 而简单性是对象的特征……同样的东西对于名字这个语音范畴也成立, 虽然看起来在自然语言中没有对应的东西, 但它们是一种纯逻辑的实体。”[10]131A.C.格雷林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论述完全是形式的或结构性质的……关于客体是什么以及我们怎样用语言的原初成分即名称来指示客体的问题——不是他计划要做的事情。”[7]45李国山也指出“维特根斯坦关于对象的设定完全是逻辑分析的结果……维特根斯坦追问的不是简单对象存在不存在, 而是在逻辑分析的前提下, 简单对象的设定有没有必要。”[8]111-112同时也指出“‘对象’只是一个伪似概念, 只是一个命题中的变项, 可以用字母‘X’来表示, 它不是一个实质概念, 没有具体的实体内容。”[8]116

三、一种使用论的解释

一般而言, 人们认为《逻辑哲学论》中的意义理论是图像论和成真条件论。根据图像论意义理论, 一个命题有意义在于该命题对世界事实作出描述, 命题的意义是由先在的世界所担保的。而成真条件论则与此相反, 认为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承诺一个先在的世界来作为语义担保, 相反, 一个命题依靠自身的逻辑句法就有意义。然而, 两种意义理论都有其自身的困境, 首先体现在二者的不相容上, 从而图像论无法解释文本中非图像论的部分, 同样地, 成真条件论也无法解释文本中图像论的部分。更为重要的是, 有学者根据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主旨提出质疑:前期维特根斯坦是否旨在建立一种理论?

针对种种困境, 近来出现了一种“使用论”的解释。利文斯顿 (Paul Livingston) 和陈 (Leo K.C.Cheung) 认为应该以一种使用论的视角来解释维特斯根坦前期的意义理论。利文斯顿则把“使用论”在《逻辑哲学论》中的地位拔到一个新的高度, 他认为“在命题中理解一个符号的使用, 维特斯根坦称之为‘在记号中识别出符号’, 这也是意义可能性的一个形而上学的先决条件。”[12]39此外, 他还将后期的“使用意义理论”联系起来研究, 并指出“早期维特根斯坦确实比他后期更贴近‘意义在于使用’这个口号;并且理解该学说在《逻辑哲学论》理论中的关键作用, 是理解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的本质之处。”[12]34同时指出一般认为具有重要意义的“逻辑形式”只是在记号的使用中抽象出来的东西, 句子具有意义不是因为具有同构的逻辑形式, 而是因为对记号的使用, 更进一步地, 对应于命题与事态的同构关系的“不是记号和对象的对应, 而是符号和对象的符合。”[12]40陈认为“使用”的意义在于使得“记号”成为“符号”, “一个记号按照确定的逻辑句法规则使用, 即确定的意义模式, 就成为一个符号, 并且因此就有了指示功能。”[13]207石黑英子 (Hide Ishiguro) 认为“《逻辑哲学论》同《哲学研究》的主要区别不在于‘使用’这一概念出现与否, 而在于《逻辑哲学论》中的‘使用’概念远不如《哲学研究》中这个概念涵盖的范围那么广”[8]33。

应当指出, 这种“使用论”的分析是富有洞见的, 它能避免图像论和成真条件论的争论, 并且能将二者统一起来。不过, 我们认为这种“使用论”不能理解为一般所说的某种“意义理论”, 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意义的分析或澄清活动。这种解释也与维特根斯坦前期的哲学观相一致。在维特根斯坦看来, 哲学不是一种理论, 而是一种活动, 即澄清命题意义的活动的 (TLP:4.112) 。

综上所述, 单纯地以图像论或成真条件论来解释《逻辑哲学论》都是不恰当的。这两种意义理论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就是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争论, 而恰如李国山所指出的“实在论”和“语义学”解释“倾向于把维特根斯坦的论述放在根本错误的背景之下, 从而难免给人以隔靴搔痒的印象”[9]35。在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背景下, 无论对“对象”作何解释都将面临不融贯的例证, 这就会导致一个结论:维特根斯坦对“对象”的用法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如哈克 (P.M.S.Hacker) 认为的讨论“对象”是“无意义”。同样地, “世界”概念也是如此。然而, 若是考虑到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并非建构理论, 而旨在澄清语言意义的活动。那么我们说维特根斯坦背面有意图建构一种“对象”、“世界”的理论, 而仅仅是对“对象”、“世界”概念进行逻辑分析, 澄清其意义。

 

【参考文献】

[1]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 Philosophicus.Translated by D.F.Pears & B.F.McGuinness,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4

[2]维特根斯坦.战时笔记:1914--1917[M].韩林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3]诺尔曼·马尔康姆.回忆维特根斯坦[M].李步楼, 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

[4]G.E.M.Anscombe.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s Tractatus.London:Hutchinson, 1959

[5]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

[6]贾可.辛提卡.维特根斯坦[M].方东旭译.中华书局, 2002

[7] A.C.格雷林.维特根斯坦与哲学[M].张金言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13

[8]李国山, 徐弢.‘对象’究竟是什么?[J].社会科学, 2010年第9期

[9]李国山.实在论还是语义学?--评关于《逻辑哲学论》的一场争论[J].江苏社会科学, 2002年第1期

[10]M.斯托克夫.意义的体系--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与形式语义学[J].马明辉译.世界哲学, 2009年第2期

[11]Jan Ludwig.‘Substance’and‘Simple Objects’in Tractatus 2.02ff.Philosophical Studies 29 (5) , 1976, pp.307-318

[12]Paul Livingston.Meaning is Use in the Tractatus.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27 (1) , 2004, pp.34-67

[13]Leo K.C.Cheung.The Disenchantment of Nonsense:Understanding Wittgenstein’s Tractatus.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31 (3) , 2008, pp.197-226

(原载《新经济》 201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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