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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马里奥·邦格的因果性思想的核心是“因果性范畴是众多决定性范畴中的一个特例”。他强调“产生”是因果性概念中最重要的成分,并且因果性问题属于“本体论”范畴。以往的因果性思想通常是因为忽略了这两个关键点才得出种种荒谬的结论。邦格关于因果性的著作有着极大的学术价值,然而其“产生”与“本体论”概念只能在一定意义上建立一种因果性理论,并不足以抵挡其他哲学流派的反诘。
【关键词】马里奥·邦格;因果性;决定性范畴
阿根廷裔学者M.邦格(Mario Bunge, 1919-2020)是当代著名的科学哲学家。他一生著作等身,其中《因果性——因果性原理在现代科学中的位置》一书更是几乎穷尽了西方哲学古往今来的因果性思想,在批判和继承这些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独特的因果性理论,并将其应用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中。国内学者早就对邦格的因果性思想进行过介绍和讨论,但其核心论点“因果性范畴是众多决定性范畴中的一个特例”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尤其是其中渗透着的“本体论”问题更是未经仔细分析。这些观点对于深刻理解邦格的因果性思想并明确其意义和价值起着重要作用,我们有必要从这个视角再次梳理和评析邦格的因果性理论。
01 邦格对因果性的界定
邦格的因果性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明确地区分了“因果(causation)”和“决定(determination)”。前者指的是普遍的或者特殊的因果联结,例如火焰产生烧伤这样的联结,其核心在于“产生(productivity)”;后者则是指有条件且有确定规律的“形成方式”(way of becoming)。二者的意义看似很接近,事实上它们也经常被人等同起来,但在邦格看来它们却截然不同:因果联结一定是有条件且有确定规律的形成方式,但反过来未必成立。例如铁棒受热伸长,根据热膨胀公式我们可以说铁棒膨胀前后的长度变化属于有条件且有确定规律的形成方式,但其初末状态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结,即末状态并不是由初状态所产生的,而应该说铁棒伸长是其受热产生的结果。“铁棒受热”与“铁棒伸长”之间既属于有条件且有确定规律的形成方式,又有“前者产生后者”的因果联结(“有条件”意味着既非无中生有,又不凭空消失,也就是存在着“产生”的关系),因此它们才属于因果性范畴;铁棒的初状态与末状态尽管是相互决定的,却只属于决定性范畴,而不属于因果性范畴。也就是说,邦格认为因果性范畴只是决定性范畴的一个子范畴而已。
显然,决定性范畴当中除了因果性范畴之外,还应该包含其他范畴,邦格给出了现代科学中常见的非因果性的决定性范畴及其具体例子。首先是“量的自我决定(quantitative self-determination)”,例如不受外力的宏观物体的匀速直线运动和孤立的热力学系统的熵增过程。这类运动或过程是被物理规律所决定的,因此属于决定性范畴;但它们并不是由其他事件(event)产生的,因此不属于因果性范畴。其次是相互作用(interaction),例如两个仅受对方引力作用的小行星的轨道,或者人体中各个内分泌腺的工作模式;邦格认为相互作用的双方没有“一个事件产生另一个事件”的联系,而是相互决定的,因而相互作用也不属于因果性范畴。第三是机械决定(mechanical determination),例如物体运动状态的变化和流体中流线的变化。邦格把机械决定看作量的自我决定和相互作用这两个范畴的结合。第四是统计决定(statistical determination),例如掷硬币、投骰子的结果,或者新生儿的性别等等。与通常的理解不同,邦格认为统计规律同样也应被视为一种决定性;例如掷硬币的结果,虽然正面向上和反面向上都不是唯一可能的结果,但该过程既是有条件的又是有规律的:其条件包括硬币、投掷者、桌面或地面和引力场的存在,以及相关的物理定律;其规律则是在大量投掷的条件下,投掷结果会大致呈现一半正面向上一半反面向上的状况。因此按照“决定”的界定,统计决定也属于决定性范畴。尽管它很可能是由更深层次上的其他决定性范畴涌现出来的,但邦格认为涌现并不等于还原,于是统计决定范畴也不能还原为其他决定性范畴。尽管这些范畴并不见得穷尽了决定性范畴中的全部内容,并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但邦格认定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不能把因果性范畴与决定性范畴等同起来,存在非因果性的过程并不意味着非决定论。
作为决定性范畴中的一个特殊范畴,邦格的因果性范畴有着不同于其他决定性范畴的独特属性,包括条件性、唯一性、结果对原因的单向依赖性、因果联结的不变性、以及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产生关系。根据这些属性,邦格提出了他的“因果性原理(causal principle)”:当(且仅当)原因发生时,结果总是由这个原因所产生。其中,“当……时”体现了因果性的条件性,“仅当”体现了其唯一性,“总是”体现了因果联结的不变性,“产生”则体现了“单向依赖”和“产生关系”。根据因果性原理,邦格进一步展开论述了因果性的若干具体内涵,它们分别是线性性、单向性、外在性和非涌现性。
线性性指的是对分枝结构的否定。邦格引用阿奎那、休谟等人的观点,认为“同一个原因导致同一个结果,并且同一个结果只能由一个原因所导致”是因果性中必不可少的成分。因此,因果链条就只能是线性的、无分枝的结构,也只有这种结构才能符合因果性原理的要求。然而,实际上的决定过程却经常涉及分枝结构。例如摩擦和热辐射都是使某物体温度升高的原因,正面向上和反面向上都是掷硬币的可能结果。这样看来,现实中各个事件的相互决定构成的是一个复杂的网状结构,而因果性则只是忽略了复杂的分枝并在这个网状结构中人为选定的一个线性的链条而已。在这里邦格提示人们注意两点:第一就是因果性只是决定性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决定之网”中的线;第二点是尽管因果性的线性性不是现实的,它仍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是我们研究复杂现实的第一步。同样地,线性的因果链条意味着它要么有一个开端,要么是无限倒退的。邦格认为这也是忽略了“决定之网”的复杂结构所导致的谬误,而同时又有着澄清主线的积极意义。
结果对原因的单向依赖性决定了因果性的单向性。邦格认为这种单向性忽略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相互作用,所谓的原因和结果仅仅刻画了能动的主体对被动的客体单方面的作用,而在一般情况下,被作用者总是同时反作用于作用者。只不过有些时候相互作用的一方比另一方大得多,这时二者呈现出一种“非对称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有理由把较大的一方看作施动者,把较小的一方看作承受者,从而近似地得到一种因果性。例如一个人从高处跳下,我们可以说是地球对这个人施加了引力的结果;尽管按照万有引力定律,这个人同样对地球施加了引力,但是因为地球的体积和质量远大于这个人的体积和质量,所以我们可以近似地把这个本应属于相互作用范畴的过程看作是因果性的。但是邦格认为这样的特殊情况并不总是存在的,在更一般的情况下我们找不到这种“非对称性”,所以不能把相互作用还原为因果性,即便是近似的还原也不行。反过来,不但夸大因果性范畴是错误的,夸大相互作用范畴同样是错误的;即便是在相互作用范畴内,也不能一味地禁止近似的因果性。在这里因果性范畴同样是合理且有益的近似,它能帮助人们迅速把握到主要的决定性,而只有这样循序渐进的研究才有希望最终揭示现实。
“动者必定被外物所移动”,这一论断明确表述了因果性的外在性。从古希腊到中世纪,物质的变化一直被认为是被动的、由外物导致的,而只有灵魂或者上帝是能动的、自因的。文艺复兴之后,古希腊原子论者所提倡的物质的自我运动才逐渐被人重新发现,进而在牛顿力学中以惯性定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邦格充分肯定了惯性对于旧的因果性范畴的突破,并指出物质的自我运动已成为现代科学中固有的哲学内涵。他认为,自我运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旧的因果性理论,外部原因只有在把握物体的固有本质和内在过程的条件下才会起作用。例如在灭火时,人们要么就要降低火焰温度、隔绝氧气,要么就要阻断可燃物;只有这些根据燃烧过程的内在规律而施加的外力才会起作用。反之,片面强调外部作用的因果性范畴意味着结果的存续依赖着原因的存续;而这在现代科学中显然是得不到支持的。惯性就是典型的反例,而且类似“一堆燃料中被点燃的部分释放的热量又点燃了附近的燃料”的“连锁反应”在邦格看来也不是因果性的,而是一种“自我运动”,因为“点燃”作为原因并不是持续燃烧的必要条件。一般的决定性过程并不是纯粹外在的,像是一个主动的塑造者去捏一堆被动的黏土,而是作为原因的过程引发了某物的自我运动。这样看来,决定性过程应当是外部决定和自我决定的综合,而夸大的自我运动和夸大的外部作用一样,都是荒谬的。
因果性的非涌现性指的是原因产生的结果中不存在多于该原因的新的东西。邦格认为非涌现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外在性。正因为因果性是外在的,因果过程是主动的施动者为被动的承受者赋予性质,所以物质与性质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要么性质像柏拉图的“理念”那样与物质同时存在,要么它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不能脱离被动的物质,要么就是性质而非物质才能独立存在。无论是哪种情况,物质和性质都是不能变化的,所谓的变化只是特定的物质和性质改变它们的组合方式而已。所以真正的新的东西是不可能被这种因果过程所允许的。以经院哲学为代表的哲学观点所主张的“凡在结果中的无不事先存在在原因之中”鲜明地表达了原因大于结果的论题。机械论的哲学观在此基础上又强调了原因等于结果的可能性。这种观点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并在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浪漫主义”哲学家的批判下已经变得越来越过时了,现在的科学家已经越来越不相信每一个原因都与它的结果完全“相等”,尽管有时结果的内涵确实“少于”原因,但在一些“质变”的过程中,原因也经常产生具有更多内涵的结果。真正的新的东西虽然不能在刻板的因果性过程中产生,但它们完全可以在其他的决定性过程中产生,并且这种产生完全是符合规律的。例如当极高的温度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化学现象和化学规律就会涌现出来。邦格认为,夸大因果性范畴,忽视其他同样具有律则性的决定性范畴,是很多哲学家贬低自然科学、鼓吹奇迹和非理性的重要原因。自然科学完全有能力解释新事物、新性质甚至新规律的涌现,因果性过程并不是自然科学的全部。因果性的非涌现性当然是它的一大局限,但邦格仍在揭示这一局限性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因果性的积极意义。强调原因“等于”结果的因果律不但极大促进了能量守恒定律等自然科学基本规律的发现,而且帮助人们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把握不变的自然法则,并启发罗素等哲学家注意到某些决定性过程中的结构不变性
02 邦格因果性界定的若干推论
邦格对因果性范畴的界定有着很多不同寻常的推论。首先,牛顿力学并不是完全因果性的,这一点从上文关于自我运动的惯性定律以及相互作用的牛顿第三定律的讨论可以直接得出。牛顿力学中的非因果性因素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函数关系中的非因果性,另一类是微分方程中的非因果性。函数和微分方程经常被人当做因果性概念的核心,而按照邦格的界定,它们和因果性都没有很密切的联系。二者所表达的都只是若干物理量之间的关系,这些有数量关系的物理量并不见得有一方产生另一方的关系,更不要说单向性了。把这些数量关系当做因果性容易导致两类极端的观点:一类是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他们只谈现象,只承认因果性的认识论意义。邦格站在实在论的立场上严厉批判了这种理论倾向,他一再强调因果性是现实中某物状态的改变产生另一物状态改变的过程,因果性范畴属于本体论范畴。另一类是以谢林、詹姆士、伯格森等人为代表的“浪漫主义”以及极端的宿命论,他们要么主张万事万物无不处在“因果联系”之中,并且这种非单向性的相互联系不可能用数学语言来表达,要么主张一切都被某种命运所决定。邦格认为这类观点主要忽视了因果性的单向性和决定性的规律性,忽视了因果性的实在论和本体论意义。
此外,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很多哲学家都把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等同起来,寻找某事物的原因就等于寻找该事物的理由。这一点在大陆理性派哲学家当中有着淋漓尽致的体现,他们不仅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甚至认为事物的理由才是更为基础的决定者。在自然科学中,这种极端的理性主义的表现就是为自然界的事物寻找纯粹数学的理由,就像开普勒把五种正多面体再加上球体这六种几何概念当做太阳系有六颗行星的原因/理由那样。在哲学中,极端的理性主义则体现在所谓的“充足理由律”这个曾被认为是“逻辑规律”的理性主义原理上。邦格一方面认为,因果性问题不能等同于逻辑,因为包含着因果性的自然规律尽管是客观实在的,但并不是逻辑必然的,例如推翻牛顿第二定律并不违背逻辑规律;反过来,逻辑上可能的情况有可能与自然规律相悖,例如逻辑并不禁止物质和能量凭空产生或者凭空消失,但这种事情显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等物理规律。这些理由使邦格更加坚定地主张因果性应当属于本体论范畴,而逻辑是没有本体论意义的,它不能充当自然科学和本体论的基础,只能作为有力的工具帮助人们分析科学和本体论问题。另一方面,邦格认为“充足理由律”和因果性一样有着有限的应用范围,至少它不能应用在它自己身上,而只能作为一种“元语言”应用在比它低阶的“对象语言”上。更重要的是,与“充足理由律”相反,实际上并非一切事物都需要且能够被定义、解释和阐明,无论是原子在虚空中的自我运动,还是一切事物构成的总体,抑或某个逻辑系统或数学体系的公理,总有这样一些东西是我们需要先接受再推导最后进行验证和修改的,否则我们总是会陷入似无休止的定义、解释和证明、甚至是它们构成的恶性循环中。一些物理学家试图找到普朗克常量、光速和单位电荷量等物理常量背后的“理由”,对它们加以“解释”,在邦格看来这种努力根本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成效,因为它只是错把“理由”当成了“原因”,以为一切都应当有原因和理由——说到底,只是滥用了因果性范畴的结果。
试图为物理常数寻找“解释”的倾向揭示出与之紧密联系着的观点,即认为严格的因果性是科学解释的前提条件,只有找到了事物的原因/理由,才有可能成功解释该事物。实证主义者有力地反驳了把科学解释看作“寻找理由”的观点,但他们极端地否定了科学解释的可能性,代之以科学描述。他们认为科学只负责描述现象,因为只有现象才是存在的,而所谓的“理由”是不存在的,因此寻找理由也是徒劳的。与实证主义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逻辑经验主义者,后者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科学解释的可能性以及合理性,但把它局限在逻辑的范畴内,认为所谓的科学解释就是澄清现象所对应的理论术语的逻辑结构。邦格认为,无论是实证主义者激进的现象主义(phenomenalism)观点还是逻辑经验主义者的“逻辑主义”观点,都是错把本应属于本体论范畴的因果性归于认识论范畴的结果。科学解释是通过科学规律来解释的,而不是通过原因来解释的。例如把开枪产生的后坐力解释成扣动扳机引发火药的化学反应,后者产生的气体对前后两个方向产生同样的压力的结果。这是一个因果性解释,因为它通过气体压力的推动这一原因来解释后坐力。但这个因果性解释是不完整的,它既未意识到气体来自火药燃烧这一非因果性的连锁反应,又没能揭示出后坐力只是气体压力的各向同性以及牛顿第三定律的特例。这些规律才是科学解释的核心内容。正如科学规律不只是因果性规律,科学解释中同样存在着种类繁多的非因果性解释。
除了被定义为“理由”和“解释”,因果性还经常被人等同于科学预测。例如我们根据某物理定律由系统的初状态准确地计算出它的末状态,就可以预言现实过程中系统的末状态就会呈现出计算所得的结果。这种精确的预测似乎揭示了两种状态之间前后相继的恒常联系,因此经常被一些有着经验主义倾向的学者当做因果性范畴的本质特征。海森伯就曾明确表示,正因为量子力学不可能从已知的物理状态精确地预测其未来的状态,所以根据因果性的“定义”,量子力学显然是非因果性的。邦格自然非常反对这种观点:首先,这种观点把科学规律和因果性规律等同起来,但科学规律中除了因果性规律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的规律;其次,科学预测的精确性并不只与科学规律本身有关,还有很多外在因素的作用。第三,属于本体论范畴的因果性不应与属于认识论范畴的可预测性混为一谈。对于“量子力学否证决定论”的说法,邦格认为这是既把决定论等同于因果性,又把因果性等同于可预测性的后果。诚然,量子力学规律是统计规律,但邦格主张统计规律并不是不完善的,它只是不预测单独的个体的变化规律而已,它预测的是大量个体组成的庞大系统;反过来,像牛顿力学定律那样的、人们心目中的完备的规律也不能对大量个体组成的庞大系统进行预测,因此统计规律和其他规律只是各司其职而已,没有完备不完备的区别。此外,预测终归是一个认识论概念,而在本体论层面上,量子力学完全能够容纳各种不同的、但又都与经验事实相一致的解释理论。邦格特别提到了德布罗意和波姆提出的导波理论,这种理论在本体论层次上设定了粒子和导波这两类实体,于是量子力学过程就是这两类实体的相互作用,其中某些符合单向性等特征的过程就是因果性过程。在导波理论中,不可预测性并不存在于包括粒子和导波的本体论层次中,这恰好符合邦格对可预测性的认识论界定。
03 “因果性”与“本体论”
国外学者对邦格因果性界定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产生”和“本体论”这两个关键点上。C. 杜卡斯(C. J. Ducasse)认为,邦格自始至终都没有在书中明确“因果性”的涵义,而“产生(productivity)”和“生成(generation)”都不足以定义“因果”。因为一旦我们采用这样的定义,就又会面临解释两个新概念的任务。M. 海斯(Mary B. Hesse)认为邦格所阐述的一些概念几乎是循环的,后者总在说:原因“产生”结果是因果联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只有“事件”才能产生和被产生,并且“状态”不是事件而是性质,所以状态的恒常联结不是因果性的。但当我们追问什么是“产生”什么是“事件”时,邦格就变得含糊不清了。事实上,邦格的“产生”或“生成”应当放在他所提倡的“本体论”的语境当中去理解。作为“决定”这个概念的要素之一,“产生”意味着没有凭空出现或无端消失的东西,任何事物都植根于其他事物,并且在其他事物中留下痕迹。换句话说,物质是守恒的。而正因为物质不生不灭,所以某物具有某种状态就是它不生不灭的同义语,而不需要额外的原因。于是状态随时间的变化不能说成前一时刻的状态“产生”了下一时刻的状态,“产生”只能是外在于该物的他物状态的变化导致该物状态变化的过程——这就是邦格所说的“因果性”过程。
然而这种“本体论”解释仍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首先是“本体论”和经验主义的关系问题。邦格很笃定地认为,休谟“因果联系不是必然的”的主张建立在“过去和未来没有联系”这一前提下,因此这是一个循环论证。但这一反驳并不能说服真正的经验主义者,正如R. 施莱格尔(Richard Schlegel)所说,休谟所主张的只是他没能找到必然的因果联系而已。在批评经验主义者P.萨普斯(P. Suppes)的因果性模型时,邦格举了一个例子:令“此地气压表读数降低”为事件A,“此地下雨”为事件B;因为B在A的条件下发生的概率大于B的绝对概率,所以按照萨普斯的因果性定义,“气压表读数降低”导致了“下雨”。这个例子的荒谬之处在于,气压表是人造的东西,我们事先已经知道没有气压表的时候天上仍会下雨,所以“气压表导致下雨”是不能接受的。但这种荒谬性并不会对经验主义造成致命的打击,后者只是否定了因果联系的必然性,但并没有阻止人们去相信因果联系。我们可以相信湿度增大以及凝结核的存在是下雨的原因,而气压表示数降低不是下雨的原因;但究竟哪个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真正的原因并不是可以正面证明的,二者的区别是由“人性”导致的。因此该区别并没有反映在萨普斯的因果性定义当中,在经验主义者看来这无非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充分考虑经验主义立场的前提下,我们不难发现邦格对因果性的界定并不能彻底地推翻经验主义,它只是确立了一种非经验主义的理论倾向而已。
其次,邦格的“本体论”与其他的本体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他关于“统计决定”的观点当中。诚然,即便是完全遵守牛顿力学定律的粒子,一旦数量极为庞大,就不能不用统计规律来描述。但这种描述为什么不是认识论层面上的呢?既然邦格认为因果性既不能被科学描述所代替又不能被科学预测所定义,而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前者属于本体论范畴,后两者属于认识论范畴,那他为什么不认为统计规律是人没有能力把握本体论层面上客观存在的粒子轨迹所导致的呢?事实上,这和邦格对“涌现”的本体论承诺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因为“涌现”出来的新的东西具有本体论意义而不只有认识论意义,所以描述这些新东西的统计规律也不能接受彻底的、因果性的还原。然而这样的本体论承诺并不是没有问题。第一,这一承诺切断了统一物理学理论的可能性。因为宏观规律不能彻底还原为微观规律,所以二者必定是截然不同的。于是在量子力学中,我们不能有意义地谈论一只猫的波函数以及它所满足的薛定谔方程,这似乎意味着邦格坚定地支持哥本哈根解释。可是为了反驳非决定论,他还是不遗余力地声援导波理论以及其他试图打破宏观-微观壁垒的量子力学解释。施莱格尔觉得邦格的这种主张是非常难以理解的,恐怕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理论偏好基础上的理论选择了。第二,非决定论者和非理性主义者大多关注个体行为、遭遇及其规律,然而即便已知一个确定的、“客观的”概率以及统计规律也无从得知“我”将会得到何种结果。对后者的关心和探求是他们选择非决定论或非理性主义的重要原因,而邦格对这些哲学流派的反驳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忽略了他们关心的问题而已。因此,邦格的本体论承诺,以及他的一系列理论偏好,并不能像他设想的那样成功地反驳某些“错误”的哲学流派,但能够使人注意到相关的文献资料,并促使人们参与到相关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当中。
不仅如此,邦格还试图把“本体论”和自然科学结合起来。他主张,因果性问题应该像其他本体论问题一样在所谓的自然科学的基础上得以逐步解决,因为因果性问题至少与特定因果关联的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邦格看来,自然科学甚至可以“证实”和“检验”哲学与本体论假设:“一切事物都是根据一定规律由他物所决定的”就是被科学研究的结果所“证实”的哲学假设,因为任何研究结果都只能证实它而不能反驳它;将科学定律归入更具一般性的陈述中,或通过其他层次上的规律推导某层次上的规律,科学可以“检验”关于现实的相互联系的本体论假设。而因果性原理亦可在科学研究中起到作用,这又进一步说明哲学既不凌驾于科学之上又不是科学的基础,哲学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这些论断恐怕在大多数哲学家看来都是不可理喻的。既然哲学假设不能被任何事实反驳,那前者又如何能被后者“证实”呢?又有多少科学家真的像邦格所说的那样把“证实”和“检验”哲学与本体论假设、把“哲学”作为其科学研究的一部分呢?邦格曾认为大多数科学家都是实在论者,只是偶尔谈论起哲学问题可能会故弄玄虚而已,但事实恐怕是科学家讨论各自领域内的问题时没时间把本体论概念交代得那么清楚,或是完全不关心实在论之类的哲学问题而已。邦格把科学和本体论熔合起来的做法,特别是他在讨论“充足理由律”时提到的“必须先接受一定的假设,进行理论推导之后再回头验证”的观点,都表现出一种自然主义的倾向,但显然他自己并不承认这一点;他并不主张取消本体论,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论需要选择了一种“最好的”本体论,以支持自己关于因果性和决定性的观点。
04 结语
邦格成功地建立了一种因果性理论,但他并没能推翻其他因果性理论。我们仍可以有意义地利用状态变化、逻辑推理、解释力和预测力等概念来定义因果性,并将邦格提出的若干决定性范畴还原为某种因果性。这样做可以更灵活地处理一些涉及因果性的问题,例如当我们调查火灾原因时,邦格的因果性概念会提示我们关注温度上升和可燃物的本质属性,但我们真正要寻找的是电源短路、煤气泄漏、防火设施老化之类的条件。这些都是逻辑推理的一部分,因此在这个例子中,用逻辑推理来定义因果性更恰当,而过于强调“本体论”反倒显得离题甚远。
如果我们坚持认为本体论是因果性理论的基础,而因果性理论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事物原因的判断,那么多样化的判断就意味着多样化的因果性理论,进而意味着多样化的本体论。于是,把条件或理由当作原因就承诺了区别于邦格本体论的本体论。之所以要从多样化的判断出发得出多样化的本体论,而不是从唯一正确的本体论出发得出唯一正确的判断,是因为直到现在我们仍然不掌握那种唯一正确的本体论。正如邦格本人所承认的,并非一切事物都需要且能够被定义、解释和阐明,总有一些东西需要先被接受再经过推导最后进行验证和修改。这意味着人们总是在有意无意地借助某种动机或偏好来选择或构造适当的本体论,正如他们总是在没有绝对充分的根据的情况下对事物原因做出判断那样。
当然,本体论并不见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因果性理论以及人们对事物原因的判断,因为我们有理由主张因果性与本体论没有直接关系。这种情况显然会更加放任本体论的多样化,甚至允许人们绕开或取消本体论,直接根据自己对事物原因的判断来构造各自的因果性理论。例如,人们既可以有理由地主张某物的初始状态作为原因产生出它后来的状态,又可以把自我运动(例如燃烧等连锁反应)和相互作用(例如内分泌腺的工作模式)解释为多个单向的因果关系的组合。这些主张当然是与邦格所主张的“本体论”和因果性理论相悖的,并且不一定存在着某种本体论作为它们的基础。
综上,我们有理由断言:人们总是有理由选择、构造某种本体论,抑或干脆绕开、取消本体论;因此,本体论对于因果性理论以及人们对事物原因的判断并不是至关重要的,这三者都是与某种动机或偏好有关的理论选择。
这样的论述很容易得以推广,但推广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某种唯意志论。或许有人认为不能把一切理论都看作是出于动机或偏好的选择,因为这样一来,这种看法本身也成了某种理论偏好,而不可能得到人们的认真对待。但事实并非必然如此,事实也有可能是:这种看法更有利于我们理解某些哲学立场,而不至于粗暴地排斥它们。特别地,我们可以更容易地理解邦格对自然科学的偏爱,以及他对哲学与科学关系的论述。诚然,自然科学有能力解释(或者是合理地消解)新事物、新性质甚至新规律的涌现,我们不必在自然科学之外寻求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承诺特定的本体论而没有其他的选择;正因为这样的理论选择无处不在,所以,当一个哲学问题真正需要解决的时候,我们毋宁选择基于自然科学的解决方案。这时我们才更有理由赞同邦格的主张——哲学既不凌驾于科学之上又不是科学的基础,哲学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
原载:《世界哲学》2022年第2期(注释略)
文章来源:“哲学中国”微信公众号(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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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里奥·邦格的因果性思想的核心是“因果性范畴是众多决定性范畴中的一个特例”。他强调“产生”是因果性概念中最重要的成分,并且因果性问题属于“本体论”范畴。以往的因果性思想通常是因为忽略了这两个关键点才得出种种荒谬的结论。邦格关于因果性的著作有着极大的学术价值,然而其“产生”与“本体论”概念只能在一定意义上建立一种因果性理论,并不足以抵挡其他哲学流派的反诘。
【关键词】马里奥·邦格;因果性;决定性范畴
阿根廷裔学者M.邦格(Mario Bunge, 1919-2020)是当代著名的科学哲学家。他一生著作等身,其中《因果性——因果性原理在现代科学中的位置》一书更是几乎穷尽了西方哲学古往今来的因果性思想,在批判和继承这些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独特的因果性理论,并将其应用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中。国内学者早就对邦格的因果性思想进行过介绍和讨论,但其核心论点“因果性范畴是众多决定性范畴中的一个特例”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尤其是其中渗透着的“本体论”问题更是未经仔细分析。这些观点对于深刻理解邦格的因果性思想并明确其意义和价值起着重要作用,我们有必要从这个视角再次梳理和评析邦格的因果性理论。
01 邦格对因果性的界定
邦格的因果性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明确地区分了“因果(causation)”和“决定(determination)”。前者指的是普遍的或者特殊的因果联结,例如火焰产生烧伤这样的联结,其核心在于“产生(productivity)”;后者则是指有条件且有确定规律的“形成方式”(way of becoming)。二者的意义看似很接近,事实上它们也经常被人等同起来,但在邦格看来它们却截然不同:因果联结一定是有条件且有确定规律的形成方式,但反过来未必成立。例如铁棒受热伸长,根据热膨胀公式我们可以说铁棒膨胀前后的长度变化属于有条件且有确定规律的形成方式,但其初末状态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结,即末状态并不是由初状态所产生的,而应该说铁棒伸长是其受热产生的结果。“铁棒受热”与“铁棒伸长”之间既属于有条件且有确定规律的形成方式,又有“前者产生后者”的因果联结(“有条件”意味着既非无中生有,又不凭空消失,也就是存在着“产生”的关系),因此它们才属于因果性范畴;铁棒的初状态与末状态尽管是相互决定的,却只属于决定性范畴,而不属于因果性范畴。也就是说,邦格认为因果性范畴只是决定性范畴的一个子范畴而已。
显然,决定性范畴当中除了因果性范畴之外,还应该包含其他范畴,邦格给出了现代科学中常见的非因果性的决定性范畴及其具体例子。首先是“量的自我决定(quantitative self-determination)”,例如不受外力的宏观物体的匀速直线运动和孤立的热力学系统的熵增过程。这类运动或过程是被物理规律所决定的,因此属于决定性范畴;但它们并不是由其他事件(event)产生的,因此不属于因果性范畴。其次是相互作用(interaction),例如两个仅受对方引力作用的小行星的轨道,或者人体中各个内分泌腺的工作模式;邦格认为相互作用的双方没有“一个事件产生另一个事件”的联系,而是相互决定的,因而相互作用也不属于因果性范畴。第三是机械决定(mechanical determination),例如物体运动状态的变化和流体中流线的变化。邦格把机械决定看作量的自我决定和相互作用这两个范畴的结合。第四是统计决定(statistical determination),例如掷硬币、投骰子的结果,或者新生儿的性别等等。与通常的理解不同,邦格认为统计规律同样也应被视为一种决定性;例如掷硬币的结果,虽然正面向上和反面向上都不是唯一可能的结果,但该过程既是有条件的又是有规律的:其条件包括硬币、投掷者、桌面或地面和引力场的存在,以及相关的物理定律;其规律则是在大量投掷的条件下,投掷结果会大致呈现一半正面向上一半反面向上的状况。因此按照“决定”的界定,统计决定也属于决定性范畴。尽管它很可能是由更深层次上的其他决定性范畴涌现出来的,但邦格认为涌现并不等于还原,于是统计决定范畴也不能还原为其他决定性范畴。尽管这些范畴并不见得穷尽了决定性范畴中的全部内容,并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但邦格认定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不能把因果性范畴与决定性范畴等同起来,存在非因果性的过程并不意味着非决定论。
作为决定性范畴中的一个特殊范畴,邦格的因果性范畴有着不同于其他决定性范畴的独特属性,包括条件性、唯一性、结果对原因的单向依赖性、因果联结的不变性、以及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产生关系。根据这些属性,邦格提出了他的“因果性原理(causal principle)”:当(且仅当)原因发生时,结果总是由这个原因所产生。其中,“当……时”体现了因果性的条件性,“仅当”体现了其唯一性,“总是”体现了因果联结的不变性,“产生”则体现了“单向依赖”和“产生关系”。根据因果性原理,邦格进一步展开论述了因果性的若干具体内涵,它们分别是线性性、单向性、外在性和非涌现性。
线性性指的是对分枝结构的否定。邦格引用阿奎那、休谟等人的观点,认为“同一个原因导致同一个结果,并且同一个结果只能由一个原因所导致”是因果性中必不可少的成分。因此,因果链条就只能是线性的、无分枝的结构,也只有这种结构才能符合因果性原理的要求。然而,实际上的决定过程却经常涉及分枝结构。例如摩擦和热辐射都是使某物体温度升高的原因,正面向上和反面向上都是掷硬币的可能结果。这样看来,现实中各个事件的相互决定构成的是一个复杂的网状结构,而因果性则只是忽略了复杂的分枝并在这个网状结构中人为选定的一个线性的链条而已。在这里邦格提示人们注意两点:第一就是因果性只是决定性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决定之网”中的线;第二点是尽管因果性的线性性不是现实的,它仍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是我们研究复杂现实的第一步。同样地,线性的因果链条意味着它要么有一个开端,要么是无限倒退的。邦格认为这也是忽略了“决定之网”的复杂结构所导致的谬误,而同时又有着澄清主线的积极意义。
结果对原因的单向依赖性决定了因果性的单向性。邦格认为这种单向性忽略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相互作用,所谓的原因和结果仅仅刻画了能动的主体对被动的客体单方面的作用,而在一般情况下,被作用者总是同时反作用于作用者。只不过有些时候相互作用的一方比另一方大得多,这时二者呈现出一种“非对称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有理由把较大的一方看作施动者,把较小的一方看作承受者,从而近似地得到一种因果性。例如一个人从高处跳下,我们可以说是地球对这个人施加了引力的结果;尽管按照万有引力定律,这个人同样对地球施加了引力,但是因为地球的体积和质量远大于这个人的体积和质量,所以我们可以近似地把这个本应属于相互作用范畴的过程看作是因果性的。但是邦格认为这样的特殊情况并不总是存在的,在更一般的情况下我们找不到这种“非对称性”,所以不能把相互作用还原为因果性,即便是近似的还原也不行。反过来,不但夸大因果性范畴是错误的,夸大相互作用范畴同样是错误的;即便是在相互作用范畴内,也不能一味地禁止近似的因果性。在这里因果性范畴同样是合理且有益的近似,它能帮助人们迅速把握到主要的决定性,而只有这样循序渐进的研究才有希望最终揭示现实。
“动者必定被外物所移动”,这一论断明确表述了因果性的外在性。从古希腊到中世纪,物质的变化一直被认为是被动的、由外物导致的,而只有灵魂或者上帝是能动的、自因的。文艺复兴之后,古希腊原子论者所提倡的物质的自我运动才逐渐被人重新发现,进而在牛顿力学中以惯性定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邦格充分肯定了惯性对于旧的因果性范畴的突破,并指出物质的自我运动已成为现代科学中固有的哲学内涵。他认为,自我运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旧的因果性理论,外部原因只有在把握物体的固有本质和内在过程的条件下才会起作用。例如在灭火时,人们要么就要降低火焰温度、隔绝氧气,要么就要阻断可燃物;只有这些根据燃烧过程的内在规律而施加的外力才会起作用。反之,片面强调外部作用的因果性范畴意味着结果的存续依赖着原因的存续;而这在现代科学中显然是得不到支持的。惯性就是典型的反例,而且类似“一堆燃料中被点燃的部分释放的热量又点燃了附近的燃料”的“连锁反应”在邦格看来也不是因果性的,而是一种“自我运动”,因为“点燃”作为原因并不是持续燃烧的必要条件。一般的决定性过程并不是纯粹外在的,像是一个主动的塑造者去捏一堆被动的黏土,而是作为原因的过程引发了某物的自我运动。这样看来,决定性过程应当是外部决定和自我决定的综合,而夸大的自我运动和夸大的外部作用一样,都是荒谬的。
因果性的非涌现性指的是原因产生的结果中不存在多于该原因的新的东西。邦格认为非涌现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外在性。正因为因果性是外在的,因果过程是主动的施动者为被动的承受者赋予性质,所以物质与性质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要么性质像柏拉图的“理念”那样与物质同时存在,要么它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不能脱离被动的物质,要么就是性质而非物质才能独立存在。无论是哪种情况,物质和性质都是不能变化的,所谓的变化只是特定的物质和性质改变它们的组合方式而已。所以真正的新的东西是不可能被这种因果过程所允许的。以经院哲学为代表的哲学观点所主张的“凡在结果中的无不事先存在在原因之中”鲜明地表达了原因大于结果的论题。机械论的哲学观在此基础上又强调了原因等于结果的可能性。这种观点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并在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浪漫主义”哲学家的批判下已经变得越来越过时了,现在的科学家已经越来越不相信每一个原因都与它的结果完全“相等”,尽管有时结果的内涵确实“少于”原因,但在一些“质变”的过程中,原因也经常产生具有更多内涵的结果。真正的新的东西虽然不能在刻板的因果性过程中产生,但它们完全可以在其他的决定性过程中产生,并且这种产生完全是符合规律的。例如当极高的温度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化学现象和化学规律就会涌现出来。邦格认为,夸大因果性范畴,忽视其他同样具有律则性的决定性范畴,是很多哲学家贬低自然科学、鼓吹奇迹和非理性的重要原因。自然科学完全有能力解释新事物、新性质甚至新规律的涌现,因果性过程并不是自然科学的全部。因果性的非涌现性当然是它的一大局限,但邦格仍在揭示这一局限性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因果性的积极意义。强调原因“等于”结果的因果律不但极大促进了能量守恒定律等自然科学基本规律的发现,而且帮助人们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把握不变的自然法则,并启发罗素等哲学家注意到某些决定性过程中的结构不变性
02 邦格因果性界定的若干推论
邦格对因果性范畴的界定有着很多不同寻常的推论。首先,牛顿力学并不是完全因果性的,这一点从上文关于自我运动的惯性定律以及相互作用的牛顿第三定律的讨论可以直接得出。牛顿力学中的非因果性因素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函数关系中的非因果性,另一类是微分方程中的非因果性。函数和微分方程经常被人当做因果性概念的核心,而按照邦格的界定,它们和因果性都没有很密切的联系。二者所表达的都只是若干物理量之间的关系,这些有数量关系的物理量并不见得有一方产生另一方的关系,更不要说单向性了。把这些数量关系当做因果性容易导致两类极端的观点:一类是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他们只谈现象,只承认因果性的认识论意义。邦格站在实在论的立场上严厉批判了这种理论倾向,他一再强调因果性是现实中某物状态的改变产生另一物状态改变的过程,因果性范畴属于本体论范畴。另一类是以谢林、詹姆士、伯格森等人为代表的“浪漫主义”以及极端的宿命论,他们要么主张万事万物无不处在“因果联系”之中,并且这种非单向性的相互联系不可能用数学语言来表达,要么主张一切都被某种命运所决定。邦格认为这类观点主要忽视了因果性的单向性和决定性的规律性,忽视了因果性的实在论和本体论意义。
此外,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很多哲学家都把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等同起来,寻找某事物的原因就等于寻找该事物的理由。这一点在大陆理性派哲学家当中有着淋漓尽致的体现,他们不仅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甚至认为事物的理由才是更为基础的决定者。在自然科学中,这种极端的理性主义的表现就是为自然界的事物寻找纯粹数学的理由,就像开普勒把五种正多面体再加上球体这六种几何概念当做太阳系有六颗行星的原因/理由那样。在哲学中,极端的理性主义则体现在所谓的“充足理由律”这个曾被认为是“逻辑规律”的理性主义原理上。邦格一方面认为,因果性问题不能等同于逻辑,因为包含着因果性的自然规律尽管是客观实在的,但并不是逻辑必然的,例如推翻牛顿第二定律并不违背逻辑规律;反过来,逻辑上可能的情况有可能与自然规律相悖,例如逻辑并不禁止物质和能量凭空产生或者凭空消失,但这种事情显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等物理规律。这些理由使邦格更加坚定地主张因果性应当属于本体论范畴,而逻辑是没有本体论意义的,它不能充当自然科学和本体论的基础,只能作为有力的工具帮助人们分析科学和本体论问题。另一方面,邦格认为“充足理由律”和因果性一样有着有限的应用范围,至少它不能应用在它自己身上,而只能作为一种“元语言”应用在比它低阶的“对象语言”上。更重要的是,与“充足理由律”相反,实际上并非一切事物都需要且能够被定义、解释和阐明,无论是原子在虚空中的自我运动,还是一切事物构成的总体,抑或某个逻辑系统或数学体系的公理,总有这样一些东西是我们需要先接受再推导最后进行验证和修改的,否则我们总是会陷入似无休止的定义、解释和证明、甚至是它们构成的恶性循环中。一些物理学家试图找到普朗克常量、光速和单位电荷量等物理常量背后的“理由”,对它们加以“解释”,在邦格看来这种努力根本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成效,因为它只是错把“理由”当成了“原因”,以为一切都应当有原因和理由——说到底,只是滥用了因果性范畴的结果。
试图为物理常数寻找“解释”的倾向揭示出与之紧密联系着的观点,即认为严格的因果性是科学解释的前提条件,只有找到了事物的原因/理由,才有可能成功解释该事物。实证主义者有力地反驳了把科学解释看作“寻找理由”的观点,但他们极端地否定了科学解释的可能性,代之以科学描述。他们认为科学只负责描述现象,因为只有现象才是存在的,而所谓的“理由”是不存在的,因此寻找理由也是徒劳的。与实证主义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逻辑经验主义者,后者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科学解释的可能性以及合理性,但把它局限在逻辑的范畴内,认为所谓的科学解释就是澄清现象所对应的理论术语的逻辑结构。邦格认为,无论是实证主义者激进的现象主义(phenomenalism)观点还是逻辑经验主义者的“逻辑主义”观点,都是错把本应属于本体论范畴的因果性归于认识论范畴的结果。科学解释是通过科学规律来解释的,而不是通过原因来解释的。例如把开枪产生的后坐力解释成扣动扳机引发火药的化学反应,后者产生的气体对前后两个方向产生同样的压力的结果。这是一个因果性解释,因为它通过气体压力的推动这一原因来解释后坐力。但这个因果性解释是不完整的,它既未意识到气体来自火药燃烧这一非因果性的连锁反应,又没能揭示出后坐力只是气体压力的各向同性以及牛顿第三定律的特例。这些规律才是科学解释的核心内容。正如科学规律不只是因果性规律,科学解释中同样存在着种类繁多的非因果性解释。
除了被定义为“理由”和“解释”,因果性还经常被人等同于科学预测。例如我们根据某物理定律由系统的初状态准确地计算出它的末状态,就可以预言现实过程中系统的末状态就会呈现出计算所得的结果。这种精确的预测似乎揭示了两种状态之间前后相继的恒常联系,因此经常被一些有着经验主义倾向的学者当做因果性范畴的本质特征。海森伯就曾明确表示,正因为量子力学不可能从已知的物理状态精确地预测其未来的状态,所以根据因果性的“定义”,量子力学显然是非因果性的。邦格自然非常反对这种观点:首先,这种观点把科学规律和因果性规律等同起来,但科学规律中除了因果性规律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的规律;其次,科学预测的精确性并不只与科学规律本身有关,还有很多外在因素的作用。第三,属于本体论范畴的因果性不应与属于认识论范畴的可预测性混为一谈。对于“量子力学否证决定论”的说法,邦格认为这是既把决定论等同于因果性,又把因果性等同于可预测性的后果。诚然,量子力学规律是统计规律,但邦格主张统计规律并不是不完善的,它只是不预测单独的个体的变化规律而已,它预测的是大量个体组成的庞大系统;反过来,像牛顿力学定律那样的、人们心目中的完备的规律也不能对大量个体组成的庞大系统进行预测,因此统计规律和其他规律只是各司其职而已,没有完备不完备的区别。此外,预测终归是一个认识论概念,而在本体论层面上,量子力学完全能够容纳各种不同的、但又都与经验事实相一致的解释理论。邦格特别提到了德布罗意和波姆提出的导波理论,这种理论在本体论层次上设定了粒子和导波这两类实体,于是量子力学过程就是这两类实体的相互作用,其中某些符合单向性等特征的过程就是因果性过程。在导波理论中,不可预测性并不存在于包括粒子和导波的本体论层次中,这恰好符合邦格对可预测性的认识论界定。
03 “因果性”与“本体论”
国外学者对邦格因果性界定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产生”和“本体论”这两个关键点上。C. 杜卡斯(C. J. Ducasse)认为,邦格自始至终都没有在书中明确“因果性”的涵义,而“产生(productivity)”和“生成(generation)”都不足以定义“因果”。因为一旦我们采用这样的定义,就又会面临解释两个新概念的任务。M. 海斯(Mary B. Hesse)认为邦格所阐述的一些概念几乎是循环的,后者总在说:原因“产生”结果是因果联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只有“事件”才能产生和被产生,并且“状态”不是事件而是性质,所以状态的恒常联结不是因果性的。但当我们追问什么是“产生”什么是“事件”时,邦格就变得含糊不清了。事实上,邦格的“产生”或“生成”应当放在他所提倡的“本体论”的语境当中去理解。作为“决定”这个概念的要素之一,“产生”意味着没有凭空出现或无端消失的东西,任何事物都植根于其他事物,并且在其他事物中留下痕迹。换句话说,物质是守恒的。而正因为物质不生不灭,所以某物具有某种状态就是它不生不灭的同义语,而不需要额外的原因。于是状态随时间的变化不能说成前一时刻的状态“产生”了下一时刻的状态,“产生”只能是外在于该物的他物状态的变化导致该物状态变化的过程——这就是邦格所说的“因果性”过程。
然而这种“本体论”解释仍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首先是“本体论”和经验主义的关系问题。邦格很笃定地认为,休谟“因果联系不是必然的”的主张建立在“过去和未来没有联系”这一前提下,因此这是一个循环论证。但这一反驳并不能说服真正的经验主义者,正如R. 施莱格尔(Richard Schlegel)所说,休谟所主张的只是他没能找到必然的因果联系而已。在批评经验主义者P.萨普斯(P. Suppes)的因果性模型时,邦格举了一个例子:令“此地气压表读数降低”为事件A,“此地下雨”为事件B;因为B在A的条件下发生的概率大于B的绝对概率,所以按照萨普斯的因果性定义,“气压表读数降低”导致了“下雨”。这个例子的荒谬之处在于,气压表是人造的东西,我们事先已经知道没有气压表的时候天上仍会下雨,所以“气压表导致下雨”是不能接受的。但这种荒谬性并不会对经验主义造成致命的打击,后者只是否定了因果联系的必然性,但并没有阻止人们去相信因果联系。我们可以相信湿度增大以及凝结核的存在是下雨的原因,而气压表示数降低不是下雨的原因;但究竟哪个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真正的原因并不是可以正面证明的,二者的区别是由“人性”导致的。因此该区别并没有反映在萨普斯的因果性定义当中,在经验主义者看来这无非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充分考虑经验主义立场的前提下,我们不难发现邦格对因果性的界定并不能彻底地推翻经验主义,它只是确立了一种非经验主义的理论倾向而已。
其次,邦格的“本体论”与其他的本体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他关于“统计决定”的观点当中。诚然,即便是完全遵守牛顿力学定律的粒子,一旦数量极为庞大,就不能不用统计规律来描述。但这种描述为什么不是认识论层面上的呢?既然邦格认为因果性既不能被科学描述所代替又不能被科学预测所定义,而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前者属于本体论范畴,后两者属于认识论范畴,那他为什么不认为统计规律是人没有能力把握本体论层面上客观存在的粒子轨迹所导致的呢?事实上,这和邦格对“涌现”的本体论承诺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因为“涌现”出来的新的东西具有本体论意义而不只有认识论意义,所以描述这些新东西的统计规律也不能接受彻底的、因果性的还原。然而这样的本体论承诺并不是没有问题。第一,这一承诺切断了统一物理学理论的可能性。因为宏观规律不能彻底还原为微观规律,所以二者必定是截然不同的。于是在量子力学中,我们不能有意义地谈论一只猫的波函数以及它所满足的薛定谔方程,这似乎意味着邦格坚定地支持哥本哈根解释。可是为了反驳非决定论,他还是不遗余力地声援导波理论以及其他试图打破宏观-微观壁垒的量子力学解释。施莱格尔觉得邦格的这种主张是非常难以理解的,恐怕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理论偏好基础上的理论选择了。第二,非决定论者和非理性主义者大多关注个体行为、遭遇及其规律,然而即便已知一个确定的、“客观的”概率以及统计规律也无从得知“我”将会得到何种结果。对后者的关心和探求是他们选择非决定论或非理性主义的重要原因,而邦格对这些哲学流派的反驳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忽略了他们关心的问题而已。因此,邦格的本体论承诺,以及他的一系列理论偏好,并不能像他设想的那样成功地反驳某些“错误”的哲学流派,但能够使人注意到相关的文献资料,并促使人们参与到相关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当中。
不仅如此,邦格还试图把“本体论”和自然科学结合起来。他主张,因果性问题应该像其他本体论问题一样在所谓的自然科学的基础上得以逐步解决,因为因果性问题至少与特定因果关联的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邦格看来,自然科学甚至可以“证实”和“检验”哲学与本体论假设:“一切事物都是根据一定规律由他物所决定的”就是被科学研究的结果所“证实”的哲学假设,因为任何研究结果都只能证实它而不能反驳它;将科学定律归入更具一般性的陈述中,或通过其他层次上的规律推导某层次上的规律,科学可以“检验”关于现实的相互联系的本体论假设。而因果性原理亦可在科学研究中起到作用,这又进一步说明哲学既不凌驾于科学之上又不是科学的基础,哲学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这些论断恐怕在大多数哲学家看来都是不可理喻的。既然哲学假设不能被任何事实反驳,那前者又如何能被后者“证实”呢?又有多少科学家真的像邦格所说的那样把“证实”和“检验”哲学与本体论假设、把“哲学”作为其科学研究的一部分呢?邦格曾认为大多数科学家都是实在论者,只是偶尔谈论起哲学问题可能会故弄玄虚而已,但事实恐怕是科学家讨论各自领域内的问题时没时间把本体论概念交代得那么清楚,或是完全不关心实在论之类的哲学问题而已。邦格把科学和本体论熔合起来的做法,特别是他在讨论“充足理由律”时提到的“必须先接受一定的假设,进行理论推导之后再回头验证”的观点,都表现出一种自然主义的倾向,但显然他自己并不承认这一点;他并不主张取消本体论,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论需要选择了一种“最好的”本体论,以支持自己关于因果性和决定性的观点。
04 结语
邦格成功地建立了一种因果性理论,但他并没能推翻其他因果性理论。我们仍可以有意义地利用状态变化、逻辑推理、解释力和预测力等概念来定义因果性,并将邦格提出的若干决定性范畴还原为某种因果性。这样做可以更灵活地处理一些涉及因果性的问题,例如当我们调查火灾原因时,邦格的因果性概念会提示我们关注温度上升和可燃物的本质属性,但我们真正要寻找的是电源短路、煤气泄漏、防火设施老化之类的条件。这些都是逻辑推理的一部分,因此在这个例子中,用逻辑推理来定义因果性更恰当,而过于强调“本体论”反倒显得离题甚远。
如果我们坚持认为本体论是因果性理论的基础,而因果性理论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事物原因的判断,那么多样化的判断就意味着多样化的因果性理论,进而意味着多样化的本体论。于是,把条件或理由当作原因就承诺了区别于邦格本体论的本体论。之所以要从多样化的判断出发得出多样化的本体论,而不是从唯一正确的本体论出发得出唯一正确的判断,是因为直到现在我们仍然不掌握那种唯一正确的本体论。正如邦格本人所承认的,并非一切事物都需要且能够被定义、解释和阐明,总有一些东西需要先被接受再经过推导最后进行验证和修改。这意味着人们总是在有意无意地借助某种动机或偏好来选择或构造适当的本体论,正如他们总是在没有绝对充分的根据的情况下对事物原因做出判断那样。
当然,本体论并不见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因果性理论以及人们对事物原因的判断,因为我们有理由主张因果性与本体论没有直接关系。这种情况显然会更加放任本体论的多样化,甚至允许人们绕开或取消本体论,直接根据自己对事物原因的判断来构造各自的因果性理论。例如,人们既可以有理由地主张某物的初始状态作为原因产生出它后来的状态,又可以把自我运动(例如燃烧等连锁反应)和相互作用(例如内分泌腺的工作模式)解释为多个单向的因果关系的组合。这些主张当然是与邦格所主张的“本体论”和因果性理论相悖的,并且不一定存在着某种本体论作为它们的基础。
综上,我们有理由断言:人们总是有理由选择、构造某种本体论,抑或干脆绕开、取消本体论;因此,本体论对于因果性理论以及人们对事物原因的判断并不是至关重要的,这三者都是与某种动机或偏好有关的理论选择。
这样的论述很容易得以推广,但推广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某种唯意志论。或许有人认为不能把一切理论都看作是出于动机或偏好的选择,因为这样一来,这种看法本身也成了某种理论偏好,而不可能得到人们的认真对待。但事实并非必然如此,事实也有可能是:这种看法更有利于我们理解某些哲学立场,而不至于粗暴地排斥它们。特别地,我们可以更容易地理解邦格对自然科学的偏爱,以及他对哲学与科学关系的论述。诚然,自然科学有能力解释(或者是合理地消解)新事物、新性质甚至新规律的涌现,我们不必在自然科学之外寻求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承诺特定的本体论而没有其他的选择;正因为这样的理论选择无处不在,所以,当一个哲学问题真正需要解决的时候,我们毋宁选择基于自然科学的解决方案。这时我们才更有理由赞同邦格的主张——哲学既不凌驾于科学之上又不是科学的基础,哲学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
原载:《世界哲学》2022年第2期(注释略)
文章来源:“哲学中国”微信公众号(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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