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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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要结合院、所(局)工作实际,规范有序,重信实效,便于监督,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通过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使全院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类
(一)院、所(局)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六条 科研管理类
(一)科研课题立项、结项情况;
(二)科研经费、外事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科研津贴的等级,评定方案、程序及结果;
(四)出版补贴和对学术团体经费资助情况;
(五)院、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优秀期刊评奖的程序及结果;
(六)对外交流协议项目情况。
第七条 人事管理类
(一)局级干部、处级干部的选拔任免情况;
(二)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程序,岗位聘任结果;
(三)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导师的评聘,政府特殊津贴对象的选拔,学位的授予等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四)各类招生、干部招聘录用情况;
(五)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年终评优,奖励及晋级情况;
(六)各类人员的离退休工作情况。
第八条 行政经费管理类
(一)院、所(局)财务预算、决算,经费分配及使用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院长、所长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住房和其他项目货币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及资金分配情况;
(五)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六)职工补贴的标准和分配原则;
(七)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与监督类
(一)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二)领导干部述职、述纪、述廉和对述职、述纪、述廉评议情况;
(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条 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院工作会议,院务会议,所(局)务会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的重要形式。
第十二条 院报,院、所(局)内部刊物,院、所(局)内部信息网络,会议纪要,宣传栏,公告栏等是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十三条 领导接待日,座谈会,意见箱及其他有利于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既要掌握原则,区别范围进行公开,又要努力扩大公开的渠道和受众面。
第四章 公开的时限
第十五条 对临时性工作项目,要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对阶段性工作项目,要按月、季度或阶段性工作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对按年度划分的工作项目,要半年或年末一次性公开。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准备公开内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准备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批公开内容。公开的内容要由单位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制作公开材料。将公开材料用不同载体和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开档案。对公开的资料要保存、建档。
第六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将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公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和进行工作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实施中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厅和党组办公室负责,所(局)务公开工作由各所、局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要把推行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作为对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实行公开的或在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察局负责对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院属各单位。
第二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有关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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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要结合院、所(局)工作实际,规范有序,重信实效,便于监督,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通过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使全院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类
(一)院、所(局)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六条 科研管理类
(一)科研课题立项、结项情况;
(二)科研经费、外事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科研津贴的等级,评定方案、程序及结果;
(四)出版补贴和对学术团体经费资助情况;
(五)院、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优秀期刊评奖的程序及结果;
(六)对外交流协议项目情况。
第七条 人事管理类
(一)局级干部、处级干部的选拔任免情况;
(二)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程序,岗位聘任结果;
(三)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导师的评聘,政府特殊津贴对象的选拔,学位的授予等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四)各类招生、干部招聘录用情况;
(五)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年终评优,奖励及晋级情况;
(六)各类人员的离退休工作情况。
第八条 行政经费管理类
(一)院、所(局)财务预算、决算,经费分配及使用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院长、所长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住房和其他项目货币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及资金分配情况;
(五)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六)职工补贴的标准和分配原则;
(七)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与监督类
(一)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二)领导干部述职、述纪、述廉和对述职、述纪、述廉评议情况;
(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条 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院工作会议,院务会议,所(局)务会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的重要形式。
第十二条 院报,院、所(局)内部刊物,院、所(局)内部信息网络,会议纪要,宣传栏,公告栏等是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十三条 领导接待日,座谈会,意见箱及其他有利于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既要掌握原则,区别范围进行公开,又要努力扩大公开的渠道和受众面。
第四章 公开的时限
第十五条 对临时性工作项目,要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对阶段性工作项目,要按月、季度或阶段性工作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对按年度划分的工作项目,要半年或年末一次性公开。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准备公开内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准备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批公开内容。公开的内容要由单位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制作公开材料。将公开材料用不同载体和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开档案。对公开的资料要保存、建档。
第六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将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公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和进行工作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实施中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厅和党组办公室负责,所(局)务公开工作由各所、局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要把推行院务公开、所(局)务公开,作为对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实行公开的或在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察局负责对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院属各单位。
第二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有关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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