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2020年2月14日
  • 首页
  • 本所概况
    哲学所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 现任领导
    更多+
    • 1.jpg

      张蕾

      党委常委、书记

    • zhangzhiqiang.png

      张志强

      党委常委、 副书记,所长

    • 刘志明一寸1.png

      刘志明

      党委常委, 纪委书记,副所长

    • 微信图片_20240509110053.jpg

      周丹

      党委常委,副所长

    更多+
    • 王立胜

      党委书记、副所长

    • 冯颜利

      党委书记、副所长

    • 张志强

      党委书记、副所长

    • 王立胜

      党委书记、副所长

    组织机构
    更多+

    研究室

    • 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室
    •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室
    • 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室
    •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室
    • 中国哲学研究室
    • 东方哲学研究室
    • 西方哲学史研究室
    • 现代外国哲学研究室
    • 美学研究室
    • 伦理学研究室
    •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室
    • 逻辑学研究室
    • 智能与逻辑实验室

    科研辅助

    • 《哲学研究》编辑部
    • 《哲学动态》与《中国哲学年鉴》编辑部
    • 《世界哲学》编辑部
    • 图书资料室

    职能处室

    • 人事处
    • 办公室
    • 科研处

    社团学会

    研究中心

  • 党建工作
    历史沿革

    哲学研究所现行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此前曾实行过党支部、党的领导小组、党总支、党委、机关党委、分党组、联合党委等领导形式。
    1955年4月,哲学所成立第一届党支部,周宜明担任支部书记,下半年党支部增设宣传委员和组织委员,李奇担任宣传委员,鲁孝文担任组织委员。<详情>

    党建专栏
    更多+
    • 123fuben.png
    • 演示文稿1_01.png
    • 1713345686886.jpg
    • 微信图片_20240227160931.png
    • 1681457326940.png
    • 微信图片_20221102154829.jpg
    离退休工作
    更多+
    • 哲学研究所举办离退休干部2025年度春季讲坛...
    • 哲学研究所春节前夕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
    • 杨远同志生平
    • 杨远同志讣告
    • 哲学研究所离退休老同志开展秋季户外活动
    工会、青年工作
    更多+
    • 展现女性哲人独特风采 聚焦女性哲人睿智力量——...
    • 关于做好我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 青年哲学论坛暨哲学所建所55周年系列学术报告会
  • 研究学人
    已故名家
    更多+
    • panzinian.jpg潘梓年
    • jinyuelin.jpg金岳霖
    • 贺麟.jpg贺麟
    • 杜任之.jpg杜任之
    • 容肇祖.jpg容肇祖
    • 沈有鼎.jpg沈有鼎
    • wubaihui.jpg巫白慧
    • 杨一之.jpg杨一之
    荣誉学部委员
    更多+
    • 徐崇温(大图).png徐崇温
    • 陈筠泉(编辑图).png陈筠泉
    • 姚介厚.jpg姚介厚
    学部委员
    更多+
    • 李景源.jpg李景源
    • 赵汀阳4.jpg赵汀阳
    本所同仁

    在职学者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 级
    • 初 级

    离退休学者

  • 科研工作
    学科建设
    更多+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中国哲学
    • 西方哲学
    • 东方哲学
    • 伦理学
    • 逻辑学
    • 科学技术哲学
    • 美学
    • 文化哲学
    学术动态
    更多+
    • 研究阐释中华文明突出特性 构建中国哲学自主知识体系
    • 哲学研究所贾泽林、王柯平、詹文杰获2024年翻译界...
    • 哲学所“中国哲学学科团队”获评“首届中国社会科...
    • 我所1项课题获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
    • 我所5项课题获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青年...
    论著评介
    更多+
    • 李薇著《从道德感到同情:18世纪英国道德情感主义...
    • 田时纲译《狱中札记》(第一卷)
    • 赵汀阳著《秩序的理由》
    • 王幸华译《大哲学家》
    • 闫培宇著《解构主义视野中的西方现代性——重估马...
    学术争鸣
    更多+
    • 【周丹】中国哲学的自主性
    • 【刘志明】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 【杨洪源】新时代文化建设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 【李俊文 张乙】对马尔库塞“单向度”批判的批判
    • 【董键铭】对经济与文化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反思
    获奖、成果
    • 重大会议、论坛
    • 重大研究项目
    • 学者资助计划
    • 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 哲学所优秀科研成果奖
    • 哲学所青年哲学论坛获奖
    • 贺麟青年哲学奖
  • 学术期刊
    • 哲学研究 1739515365518.jpg
    • 哲学动态 哲学动态.png
    • 世界哲学 1744940280995.jpg
    • 中国哲学年鉴 中国哲学年鉴.png
    • 中国哲学史 W020200520604858941756.jpg
  • 人才培养
    博士后
    更多+
    ttpt003.jpg
    •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 哲学研究所关于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办法
    • 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青年哲学论坛
    更多+
    ttpt004.jpg
    • 青年哲学论坛
    访问学者
    更多+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国内访问学者招收简章
    中英美暑期哲学学院
    更多+
    • 中英美暑期哲学学院第23期高级研讨班在华东师范大...
    • 中英美暑期哲学学院第22期高级研讨班在首都师范大...
    • 中英美暑期哲学学院第21期高级研讨班在中国人民大...
    • 中英美暑期哲学学院第20期高级研讨班在深圳大学举行
    • PHILOSOPHY SUMMER SCHOOL IN CHINA EXAMINERS' RE...
  • 图书档案
    图书馆简介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详情>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哲学专业书库藏书特色简介
    • 哲学书库——几代馆人竭尽心力完整系统收藏书
    • 图书室藏书凝聚着科研人员的心血与汗水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图书室馆藏哲学书刊简况
    哲学学科服务
    更多+
    • 中文社会科学常用核心期刊目录来源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图书室馆藏哲学书刊简况
    • 哲学书库——几代馆人竭尽心力完整系统收藏书
    • 图书室藏书凝聚着科研人员的心血与汗水
    特色馆藏
    更多+
    • 【高颖 兰倩】四库底本《记纂渊海》考略
    • 傅兰雅与《格致汇编》
  • 哲学系
    哲学系简介

    哲学系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为依托,成立于197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为国家级专业研究学术机构。1955年成立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后,哲学所便开始招收培养研究生,因“文革”一度停止招生。自197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以来...<详情>

    哲学系动态
    更多+
    • 哲学院成功举办“深化科教融合,做好本科生教学和...
    • 哲学院召开2021年度春季工作会议
    • 第二届“中华传统文化民生奖学金”楼宇烈民生奖学...
    招生信息
    更多+
    • 2025年哲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结果公示
    • 2025年哲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结果公示
    • 202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名单
    • 202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5年哲学院招收博士生入围综合考核名单公示
    表格下载
    更多+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思想政治素...
    • 报考导师意向表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招生体格检查表
    • 202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哲学专业博士...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
    • 师资队伍
    • 学生名录
    • 常用链接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专栏

党建工作

  • 历史沿革
  • 组织机构
  • 全面从严治党专栏
  • 政策方针
  • 党建专栏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党纪学习教育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

    党史学习教育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 离退休工作

    沉痛悼念徐崇温同志!

    沉痛悼念齐一同志!

    沉痛悼念蒙培元同志!

    沉痛悼念王葆玹先生!

    沉痛悼念周晓亮同志!

  • 工会、青年工作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发布时间: 2020-06-11
【字号 +字号 -】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分享到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网 哲学中国网 中国儒学网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清华大学哲学系 更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5506 传真:(010)65137826 E-mail:philosophy@cass.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京ICP备20004808号
  • 微信

    《哲学中国》

    《哲学研究》

    《哲学动态》

    《世界哲学》

首页

本所概况

  • 哲学所介绍
  • 组织机构
  • 历任领导
  • 现任领导
  • 历史资料
  • 通知公告
  • 新闻资讯
  • 人才招聘

党建工作

  • 历史沿革
  • 组织机构
  • 全面从严治党专栏
  • 政策方针
  • 党建专栏
  • 离退休工作
  • 工会、青年工作

研究学人

  • 荣誉学部委员
  • 学部委员
  • 本所同仁
  • 历史名家

科研工作

  • 学科建设
  • 学术动态
  • 论著评介
  • 学术争鸣
  • 获奖、成果
  • 重大会议、论坛
  • 重大研究项目
  • 学者资助计划

学术期刊

  • 哲学研究
  • 哲学动态
  • 世界哲学
  • 中国哲学年鉴
  • 中国哲学史

人才培养

  • 博士后
  • 访问学者
  • 青年哲学论坛
  • 中英美暑期学院

图书档案

  • 图书馆简介
  • 哲学学科服务
  • 特色馆藏

哲学系

  • 哲学系简介
  • 哲学系动态
  • 招生信息
  • 表格下载
  • 师资队伍
  • 学生名录
  • 常用链接
  • 联系我们
点击搜索
全面从严治党专栏
  • · 历史沿革
  • · 组织机构
  • · 全面从严治党专栏
  • · 政策方针
  • · 党建专栏
  • · 离退休工作
  • · 工会、青年工作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发布日期: 2020-06-11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Top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版权所有